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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如何运用电子数据取证?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6-15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市场主体的经营领域由线下拓展到线上,云存储、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日益广泛运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传统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向信息化执法模式转变,借助电子数据取证手段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确定违法事实夯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相比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造假难度高、不易灭失等诸多优点,但电子数据也有着非直观性、易变动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和传统证据相比不容易被发现和查找,需要借助相关的设备和工具软件查证。实践中,当事人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可能存在几万甚至上百万条的信息数据,执法人员如果不能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可能面临电子数据被删除、修改等风险,亟须执法人员掌握电子数据取证技术。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想让证据“开口说话”,印证违法事实,提升执法人员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水平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在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转变取证理念。执法人员要及时更新取证理念、拓展取证思路,在搜查书证、扣押物证的同时,注重检查现场的计算机、手机、移动存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特别是要做好电子数据的保护,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防止当事人修改、删除电子数据,造成证据损毁。
  二是增强取证流程意识。取证流程的规范是证据合法性的前提条件,而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又考校着证据的质量。执法人员在数据提取过程中应全程录屏录像,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不损害、避免使用原始证据、记录所做操作的原则,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同时,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分析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是提升研判分析能力。电子数据是“原料”,要让电子数据变成“开口说话”的证据,执法人员除了有效收集证据,还应及时学习犯罪学、侦查学方面的知识,提高分析证据等能力,为案件突破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
  笔者认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还需要各地从配备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培养电子数据调查分析技术人才、完善市场监管系统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等方面入手,完善各项工作,解决困扰基层执法实践的难题,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取证效能。

□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 罗洪浩 盛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