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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新类型案件性质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解析天津企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6-22

案情简介
  今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天津企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搜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经查,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在定制开发的“企航云占位”软件上开设80个账户,通过此软件功能每日在较高权重网站发布2.4万篇虚假内容的文章,提高在搜索引擎中排名,以此获得大量客户和业务。同时,当事人帮助3327个经营者在此软件上开设4996个账户发布大量虚假文章,提高经营者在网络搜索引擎的关注度,增加搜索量,严重误导消费者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涉案期间,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达1841万余元。
  4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及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对当事人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处以罚款150万元,两项共计罚款200万元。

焦点分析
  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信息定位查询工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并向其发出搜索指令,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的相关性和算法给出搜索结果列表,用户可选择自身需要的搜索结果点击浏览。
  在查办本案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会影响正常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排序秩序,成为办案焦点之一。执法人员向百度、360、搜狗等中文搜索引擎知名企业咨询得知,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影响搜索展示结果,其行为挤占搜索资源,影响正常结果、新闻内容的展示。如果当事人发布错误或虚假内容,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办案人员进一步查证,从表面上看,当事人看似不破坏搜索规则和搜索结果,但其实际上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所服务客户“搜索结果占用率”,左右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选择判断力,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显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明确对当事人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是另一办案焦点。由于当事人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当事人通过其技术手段实现扰乱网络搜索引擎正常排序后果,执法人员起初倾向于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其处罚。但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研判,认为当事人仅是利用技术手段发布虚假内容实现其商业虚假宣传及帮助他人实施商业虚假宣传行为,本质上并没有实施妨碍、破坏同行业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也没有使用强制跳转等手段使浏览者进入其客户的网站及网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着慎用兜底条款的原则,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定性处罚。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本质是商业虚假宣传和帮助他人实施商业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启示
  通过查办本案,执法人员有三点思考。
  一是聚焦热点,快速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此案为央视“3·15”晚会曝光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迫切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市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有很强的欺骗误导性、影响面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连夜行动,现场检查时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分5组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询问,有效避免涉案人员串供。同时,执法人员高强度连续作战8个小时,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纸质合同及账册,重点锁定其涉案软件管理员及客户账号密码,避免电子证据流失,有效固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也为此案44天快速结案奠定坚实基础。本案的顺利查办,极大震慑违法经营者,也对今后执法部门查办同类案件起到示范指导意义。
  二是上下联动,多方配合,顺利挖出网络违法窝案。上级部门的重点指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为此案顺利查办起到重要作用。央视“3·15”晚会曝光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东区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当晚派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反不正当竞争处业务骨干指导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河东区公安分局网监支队相关人员对现场固定电子证据提供技术支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软件管理员端口及客户端口包含大量数据。为避免其工作人员删除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执法人员立即控制其法定代表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电脑,掌握其管理员账号密码,对软件中客户主要数据信息取证确认,并将发现的其他省份涉案违法公司线索经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由总局对相关案件督办处理。
  收集、固定证据是一项复杂工作,不仅考验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还需要执法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合作,借助第三方力量分析、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有效的客户协议、发票等纸质证据,但在其经理室书柜不显眼的角落发现两份租赁合同,其中载明当事人在同一大厦6层租赁1个仓库。面对事实证据,当事人的相关负责人只好打开仓库。执法人员在仓库中发现当事人近3000份客户合作草拟协议、银行流水单据及记账凭证。为了取证需要,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向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及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各兄弟单位及时回应,快速提供相关电子数据材料。同时,执法人员耐心对当事人大量的纸质协议、账户流水明细及相关电子数据分类汇总,逐一核实比对。为了确定涉案资金流水明细、固定非法经营额,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相关资金流水数据予以审计。最终,执法人员挖出当事人涉及全国60余家涉嫌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商业宣传的代理商,以及这些代理商发展的10余万条涉嫌虚假宣传的客户线索,从而顺利查办此案,对净化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教罚并举,以案促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指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目标。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办本案后,对当事人纸质合同协议上载明的天津市内的合作经营者逐个走访询问,并指导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加强自律,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辖区对网络技术经营者、消费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