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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不得”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11-28

  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其中第6条、第16条、第25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共使用12个“不得”,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权利。
  这12个“不得”可以概括为:不得侵害或非法干预、不得歧视、不得非法限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增加收费、不得变相收费、不得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赞助或接受服务、不得诱导强迫、不得不合理交易、不得拖欠账款、不得变相拖欠。
  12个“不得”涵盖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的各种形式,主体也由“任何部门和单位”扩展到“任何单位和个人”。
  针对个别领域出现的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雇主责任的现象,《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和经营者不能画等号,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拖欠账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个体工商户相比中小企业更为弱势,因此从法律层面加强保护势在必行。《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强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这一规定将禁止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作为法律义务明确下来。
  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应当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结果,是一个自然统计数据,政府部门不应“拔苗助长”,不切实际地设置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目标,甚至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否则不利于贯彻市场主体准入准出原则,也不利于政府掌握真实的主体数据。《条例》强调个体工商户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得损害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这些损害权益的行为。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带动全国3亿人就业。个体工商户最集中的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这些都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接地气的业态,是最“人民”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保护个体工商户权益,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王水平 方春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