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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2020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时间:2021-03-10 14:25


  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省民营办)日前发布2020四川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四川省民营办、四川省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活动开始后,四川省16个市、州民营办,14个市、州政法委和4个省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推荐109件案例参与评选。经过认真初评筛选,四川省民营办、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台办、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省工商联等省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省侨联、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四川大学、川商总会、明炬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相关专家作为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2020四川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专家指出,这些案例有的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体现出相关政府部门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探索与努力;有的涉及企业长期经营、债权人利益实现等重要权益,解决了积压多年的难题,为四川民营企业营造了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增强了企业安心创业、不断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一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办理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
  2020年1月22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邓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标的为158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邓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近30万元,审理阶段依法保全冻结四川某制药公司未到期债权150万元。
  2月10日,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称四川某制药公司急需用冻结的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购买复工复产所需防护物资,故请求解除冻结,帮助公司恢复药品生产。法院审查后发现,四川某制药公司有员工200余人,因疫情停工,若能快速复工复产,将有效缓解防疫药品不足的局面。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阳光执行App等“非接触办案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解除对邓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四川某制药公司有序复工复产。

案例二
  绵阳市民营办、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化解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拆迁遗留问题案
  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绵阳市交通发展集团公司所属的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的地上建筑,打造成皇家桂竹酒店。2012年7月,酒店内的茶楼、住宿楼及配套使用构(建)筑物,被纳入绵阳市灾后重建项目,即绵安货运通道及其人行道、绿化带规划红线范围。2014年6月,在拆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同意当地政府承诺,待绵安货运通道建成通车后立即补偿支付。2014年9月,绵安货运通道建成通车,因拆迁资金未到位,拆迁补偿一直没有支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长期上访。
  绵阳市民营办、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专案攻坚小组,先后召开各类专题会、协调会共10余次,最终促成区城乡统筹局、永兴镇人民政府和泰立物业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历时6年的涉地历史遗留问题。

案例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撤销“峨眉山市1·2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2日,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向峨眉山市天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13万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天锐公司通过北京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威海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订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3万只。1月25日,首批4.8万只口罩到货。天锐公司在未验货的情况下,将口罩交付给峨眉山市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拆封时发现外包装(纸箱)标注失效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内包装(口罩塑料袋)标注失效时间为2018年2月。1月26日,疾控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天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
  2020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2月1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涉案罪名及时补充涉案口罩检验鉴定材料。2月12日,公安机关收到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口罩符合相关规定。另查明,威海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因库存不足才使用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包装袋。2月13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向峨眉山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峨眉山市公安局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撤案决定。

案例四
  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青神县国际竹编大师陈云华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案
  2019年8月,四川省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云华竹旅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际竹编大师陈云华求助电话,称学员杨某某所在公司贵州省赤水市牵手竹艺发展有限公司抢注陈云华商标。该局查询发现,2019年4月4日,该公司确实在8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陈云华商标。
  青神竹编在竹编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陈云华是国际竹编工艺美术大师、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全国竹编行业乃至世界竹编行业是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赤水牵手竹艺发展有限公司的杨某某与陈云华系师生关系。若该商标注册成功,将损害陈云华个人声誉,扰乱竹制品市场秩序,给青神竹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小组前往赤水市沟通,提交佐证材料。在赤水市委、市政府的督促下,杨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撤回申请书,撤回其在8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陈云华商标。2020年10月19日,商标局向赤水市牵手竹艺有限公司送达撤回商标通知书。

案例五
  四川省工商联协调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31日,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境外采购一批防护服,合同约定“如因应急物资海关不予放行产生的延迟交付,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实际备货过程中遇到某国海关不予放行的情况,致使该批防护服延迟交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延迟交货为由,向广元市某区法院申请对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对外贸易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账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020年3月10日,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四川省工商联帮助协调,让企业恢复正常进出口业务。省工商联委托广元市工商联请求广元市中院支持,协调广元市某区法院依法处理。3月11日,广元市某区法院专门召开听证会,广元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参加,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进出口业务得以恢复。

案例六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合同诈骗抗诉改判无罪案
  李某担任乌鲁木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伊电公司)签订关于22台高压开关柜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总价款187.94万元。1996年2月,新能源公司与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电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川电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22台高压开关柜,约定合同金额116.44万元。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向川电公司预付定金11.7万元,剩余货款未再支付。新能源公司向伊电公司交付货物后,收取货款1976677.77元。另,1997年3月,李某代理川电公司销售产品,川电公司未向李某结算代理费。2001年川电公司因改制清查公司账册,发现新能源公司该笔货款未付,向郫县公安局报案。2004年1月9日,郫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18年3月,李某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查明,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有诈骗的故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0月15日,四川省高院改判李某无罪。

案例七
  四川省司法厅调处土地开发遗留问题案
  2019年12月,四川一家商会及会员企业成都某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司法厅投诉,称成都某有限公司经政府批准,于2001年购入16646.38平方米(约24.97亩)土地用于厂房建设。2011年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该土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其中7.85亩土地政府收回用于道路改扩建。该公司在土地性质变更后,积极筹备项目开发,但剩余的17.12亩土地被分割围困,长期不能开发使用。该公司从2012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回复,造成企业长期停工停产。
  四川省司法厅多次实地查看土地现状,会同×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沟通、研究解决方案,认真听取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合理意见,客观分析造成现状的原因,积极推动双方座谈,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2020年5月19日,×市×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向投诉公司发出土地置换通知书,困扰企业长达8年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八
  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引进战略投资和资产债务优化重组并行成功重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案
  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2011年8月10日由自然人林某、蔡某、薛某3名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3亿元。该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取得某县城开发建设项目,于2014年4月将项目工程发包某建筑公司施工。该建筑公司于2014年6月施工,后因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自2015年10月起长期处于半停工状态。2015年1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房地产公司某高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公司被处罚金。经财务审计,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7年6月,债权人某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
  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当地县委及县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合力,做好稳控工作。经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该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由重整前的不足3%到重整后的70%,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某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信访案
  2020年6月8日,四川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信访称:四川某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赁其部分厂房作为生产和办公用房,因乙公司在该厂房内从事的生产活动涉嫌犯罪,致使厂房被公安机关查封一年有余。胡某某希望检察机关予以监督,解封乙公司承租的厂房。
  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接到信访后,会同公安机关、园区管理人员前往被查封厂房实地察看,调查取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形成“可依法解除对厂房的查封”的听证意见。自流井区检察院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函,建议依法解除对厂房的查封,对厂房内放置的涉案财物等证据异地封存,同时函告法院。发出建议函后,自流井区检察院持续跟踪协调监督。乙公司接受检察院建议,与甲公司解除厂房租用合同。

案例十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督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响应国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组产业政策,整合4家合法小规模定点屠宰企业后新成立的企业。2020年3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即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情形。调查核实后,检察院决定从法律层面帮助企业合法正规化生产经营。
  2020年4月28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撤销许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试生产及在成都市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以及临时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印章、暂用旧式检疫印讫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及时收回印章。检察建议发出后,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及时撤销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帮助该公司完善用地手续和升级环保设施,及时依法完成本级综合评审申报。6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定点屠宰代码及标志牌。

□本报记者 颜 伟 通讯员 伍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