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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出击 抽丝剥茧

来源:时间:2021-03-10 14:25


  疫情期间,为维护防疫物资市场秩序,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经济稽查总队主动出击,全力开展案源排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案件线索筛查中发现,很多商家通过顺丰速递公司发送货物。执法人员与该公司协调,调取、筛查顺丰速递公司在疫情期间的全省物流信息,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全国非法制售口罩案例中制假者所在地信息相比对。
  执法人员发现,近期通过顺丰邮寄口罩的信息共有615条,其中1条信息显示,寄件地址为山东省高密市,重量420公斤,收件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树勋街某医院药剂科,收件人为该院药剂科科长周某。然而,执法人员拨打收件人电话号码发现,电话号码归属地为四平市(电话号码为当事人张某手机号码)。
  经济稽查总队队长郎利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对收件信息显示的某医院药剂科科长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这批口罩我并没有接收到。不过,1月22日我确实在网上与一个姓符的人洽谈过采购口罩的事宜。他说其微信好友说我在采购口罩,便添加我微信,主动与我联系。他自称在四平市经营一家名为‘福康医疗器械’的商店,准备推销 3M的KN90型带呼吸阀的安全防护口罩。因为他不能提供3M口罩的资质文件,也无法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我们打算验货后再向其支付货款。此后,这个人没再联系过我。”
  执法人员通过物流信息进一步调查发现,四平市有一个叫张某的人近期通过顺丰速递公司频繁寄出口罩。执法人员推断邮寄的这些口罩与符某推销的口罩为同一批涉嫌假冒伪劣的口罩产品。
  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进一步汇总分析后判定,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2月28日,经济稽查总队联系四平市公安机关,组织执法人员一同查找涉案嫌疑人。下午3时左右,执法人员在四平市一高速收费口找到符某、张某两名当事人。最初,二人并不配合,符某反复强调其所采购口罩共42箱,但每箱均未装满,有一半是由废纸屑填充,口罩总数仅有2000只,对口罩的销售去向也不如实说明。张某对口罩的采购、销售经过闪烁其词。
  执法人员锁定线索不放松,询问当事人5个小时后,他们终于交代了采购、销售口罩的全过程。原来,符某系四平市福康之家医疗器械商店出资人,张某系符某的朋友。两人临时商议合伙做口罩生意,张某负责找货源采购口罩,符某负责出资并参与销售,待口罩售出后,所获利润二人再分配。
  据张某交代,他通过山东省平度市的刘某联系到高密市的一个口罩销售商,1月23日以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从高密购进3M牌折叠式防颗粒物KN90口罩1.05万只,进货价格9.5元/只。
  截至案发,该批口罩除1700只赠与他人外,其余8800只全部销售完毕。为了追查已销售口罩的去向,执法人员先后走访包括四平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在内的多家使用单位,最终查找到502只尚未使用的口罩。
  3月2日,执法人员经过当事人现场对样品确认后,对该批口罩随机抽样,将样品分别邮寄至商标持有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及检验。3月11日,商标持有人对样品的鉴定结果载明:送检产品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被确认为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3月15日,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结论:依据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该样品经检验,判定过滤效率、随弃式面罩总泄漏率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符某涉案金额14423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返还主要采购单位货款,原非法获利55079元,最终实际非法获利750元;当事人张某涉案金额15050元,非法获利800元。二人均违反了《价格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之有关规定,分别构成超过政府规定差价率销售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3种违法行为,并涉嫌构成犯罪,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吉林省市场监管厅与高密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获得高密警方出具的该批口罩销售去向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供给吉林省公安机关。吉林省公安机关经认真审理,最终审定该案件不构成犯罪。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将本案交由四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经认真审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符某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360575元;没收张某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5050元。
  至此,这起非法销售假冒3M口罩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李玉子 连晓松 王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