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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施商业诋毁的特点及查办要点

来源:时间:2021-03-10 14:25


  9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组汇报广州无添加主义化妆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等典型案件。


  

阅读提示
  
该案被评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度十佳案件”,其办案经验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组的肯定。从本案可知,商业诋毁行为已经花样翻新:当事人通过找合作公司撰写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抹黑”竞争对手来宣传自营产品,通过42个微信公众号传播,手段更为新型化、系统化、规模化,执法人员须对此关注。本案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跨省联动查处的新型涉网案件,其办案经验可为各地执法部门借鉴。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面膜的广州无添加主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7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5号)》为名编写数篇文章,对上述检测不合格面膜进行虚假描述及误导性描述,并宣传自营面膜。之后,当事人以商务合作的形式,通过其他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文中当事人对通告的解读部分含有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后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7月起将上述文章上传至自有微信公众号,以预览文章的形式发送给合作公司,合作公司随后通过自营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经查实,当事人向全国范围内42个微信公众号发送上述文章,42个公众号均在约定时间对外发布共计44篇次推送文章,删除前的阅读量超62万次,合作费用共计45万余元。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2019年12月11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0万元。

办案体会
  此类案件类型较新,执法人员通过查办本案,有四个方面的体会。
  一是“零口供”梳理信息,取得完整证据链。近几年,互联网新媒体行业快速发展,其中微信公众号成为发布推广文章的热门渠道。与传统的户外广告、纸媒、电视、广播等渠道相比,微信公众号文章的传播速度快、阅读人群多、宣传效果好,且双方合作只需通过私人微信沟通,确认预览文章内容与排版后,即可立即发布文章,大大节省了合作双方的洽谈时间和沟通成本。因此,微信公众号渐渐成为广告界的“新宠”,而通过微信公众号渠道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更为隐蔽,溯源难度更大。
  本案中,当事人商业诋毁的模式一般是其编写文章后,通过其他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传播。本案的调查难度极大,当事人在开展业务时就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切割,妄想不配合调查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在案件调查初期,当事人极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无法从当事人处了解其营销手法、宣传内容、合作对象等信息,也无法获取财务账目、员工名单等资料。同时,执法人员调查对外发布当事人提供文章的微信公众号主体,均表示:当事人通过私人微信及私人QQ联系完成商务合作,未确认过真实个人身份、所属公司等信息。
  在此困难情况下,执法人员迎难而上,分别前往当事人注册地社保中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并请求协助调查,获得当事人缴纳职工社保信息、自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信息及其发布的合作文案的详细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个人微信号的主体信息及当事人职工缴纳社保信息,确定发布涉案文章的当事人员工信息;通过比对协查结果及当事人注册信息,确定编写并发布合作文案的账号主体为当事人;通过协查结果中反映出的微信公众号发文内容,确定当事人编写的文案内容、最终合作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存在高度一致性的事实。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支撑下,执法人员有效破解查处互联网违法案件存在的询问难、取证难、“零口供”的难题,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查清违法事实,为今后查办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
  二是跨省查办、多地联动,有效形成执法合力。本案中,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先期查清当事人通过上海公司微信公众号传播其编写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当事人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后,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其实施前述行为的途径不仅包括上海相关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还包括北京、广东、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山东等地的42个微信公众号。
  本案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执法人员火速前往上述省份,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支持下,整合各地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区域执法协作的优势作用,在短短一个月内,对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取证,充实了本案的证据链,不仅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更有效地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对违法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正本清源,树立执法立威。本案源于27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及国家药监局针对此结果发布的通告。当事人在描述通告内容的言语中,混淆部分面膜的检测不合格项目,同时,将未检出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害物质及现行《化妆品卫生标准》中的有毒物质的面膜定义为“有毒”“毒面膜”“烂脸”面膜,通过主观歪曲国家药监局检测通告的方式编造商业诋毁信息。
  组织、指导化妆品监督检查,对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进行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本案当事人歪曲国家药监局检测通告以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产品品质,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查处,树立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四是主动出击,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诋毁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地不易确定、适用管辖原则易出现争议、举证能力与举证负担不匹配等问题,被诋毁对象司法维权成本高昂且耗时较长,诋毁行为对商誉影响时间长。
  本案中,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在被诋毁对象诉诸司法救济途径前即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在违法行为尚未对被诋毁对象造成直接、重大的经济利益损失时,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阻止商业诋毁信息在互联网上蔓延扩散,极大减少被诋毁对象商誉的进一步损害。同时,执法部门通过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规范化妆品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马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