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21-03-10 14:31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我国特色的法律,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构建以《产品质量法》为主干,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等共同构成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体系,符合我国制定法律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法制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深化和持续发展,在27年的执法、司法实践中,《产品质量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不足和问题只有通过修法才能解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结果的要求,目前《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阶段,这将为我国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产品质量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众多声音中不乏支持强化并且深化“三法合一”者。“三法合一”指的是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管和产品质量促进三方面内容统一于《产品质量法》之中。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重大修改和《疫苗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是《产品质量法》修订前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积极探索。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现行法律,笔者谈谈对《产品质量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一是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推广。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实行不安全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然而这些单项法律法规很难涵盖全部的产品,为了促使产品质量基本法更加规范,不能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停留于单项法律或行政规章层面,需要在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
二是关于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现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然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在目前看来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不是最优的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应该作出调整。监督检查应秉承随机性而非盲目性,应具有针对性而非选择性,应发挥高效性而非保底性。
三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取舍。受大陆法系法律观念影响,我国产品责任领域主要实行补偿性赔偿原则,对惩罚性赔偿持保留或拒绝态度。近年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开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产品质量领域具有基本法地位的《产品质量法》还没有确立这种制度。对于惩罚性赔偿,采取保守态度还是进一步扩大范围,在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中应该明确。
《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兼顾好政府与市场、继承与创新、权利与义务、质量法与其他法、国内与国际等五个关系。应秉承规范产品质量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以高质量的修法工作为建设质量强国提供更多助力。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 王耀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