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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时间:2021-03-10 16:02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严格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严格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全面对外开放等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新形势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面临不少新挑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总体形势及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在维护经营者利益方面,多数经营者仅将目光局限于商标、专利、版权保护等方面,而往往忽视了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自身商业秘密的丧失,使经营者的发展走向困境,甚至面临丧失核心竞争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有610起,其中原告败诉的案件占比约63.19%,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的案件占比约27.54%,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支持的案件仅占9.27%。
  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败诉率高,凸显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和新时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问题,主要表现在专门法律规范不系统、经营者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足、维权道路曲折困难、与其他知识产权融合度不高等几个方面。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明新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路径。结合笔者近年来开展此项工作的体会,特提出以下保护建议。
  (一)完善商业秘密相关规范,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一是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侵权惩罚性赔偿方式、举证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增加行政调解)、消除影响、财产保全等法律规则。二是改变侵犯商业秘密入刑标准,扩展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范围,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三是对商业秘密同一性(一致性)的鉴定规范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强对侵权行为执法可操作性。明确相关商业秘密损失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权威。
  (二)加强行政属地化指导,提升商业秘密主体的内生动力。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在于日常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加强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及指导工作,实行区域化管辖,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应然”转化为“实然”和“自然”。2018年以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工作,13个基层局发放《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导手册》5000余册,培训企业联络员197人次,经过基层培育确定
  市级重点商业秘密保护企业46户,其中医药、计算机、特种装备制造等科技创新企业占80%。具体行政指导,包括制定统一规范的《加强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行政指导意见》,提供《商务合作保密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供经营者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中参考。深入基层指导经营者,建立辖区商业秘密经营者联系点制度,下企业走访摸底,增强权利主体保护意识,堵塞管理漏洞。
  (三)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发挥社会专业服务保障作用。一是商业秘密社会化服务大有可为。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培训指导、防控规制、维权追责等系统化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和载体、信息泄密风险评估、组合保护解决方案、完善保密措施和制度、培训服务和法律保护体系构建服务等。二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业务整合实现全覆盖。鼓励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一道持续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经营者风险监控服务,严保商业机密,帮助经营者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共同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三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夯实事业基础。加强商业秘密专业性、复合型人才培养,在专业职称评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承揽业务兼容等方面出台扶持人才的政策和措施,激励越来越多的青年才俊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四)加大保护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施策的保护模式。一是加强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组合保护。根据商业秘密和专利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组合模式保护特殊技术性商业秘密信息。例如,制造某一产品整体技术信息可以分割,涉及的多项技术信息,可以将其中属于外围涉及外观、尺寸、材料等简单新颖创意内容的,进入市场后容易被反向工程获知的技术信息即可直接申请专利,另外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提高保护效率还来自于“产权”明确,探索一套保护技术信息性商业秘密的登记制度,对有战略价值的应当列入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名录(仅公布技术名称、技术效果和权利人,不公示技术信息),进行重点保护。比如:片仔癀、同仁堂、云南白药等一些中药秘方,放射性元素、稀土矿物质等提纯技术,以及区块链的底层技术等,均纳入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名录,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强化保护。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时代发展,特别在央企、军工、科研等单位,一些经营者商业秘密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可能具有秘密的双重属性,即既具有国家秘密属性,又可能具有商业秘密属性,对涉及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的核心技术经营者的并购重组,需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

□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赵宇翔 刘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