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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天津高地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数点据看
  2020年,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417件,涉案金额668.97万元,罚没款合计2205.7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9件。

  近年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2020年,全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417件,涉案金额668.97万元,罚没款合计2205.7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9件,形成了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2020年1月21日至23日,当事人经营商标为3M的9001型口罩,销售数量6万只。经与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报告比对,认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18万余元。

天津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恶意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案
  2020年3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2月11日至3月4日,当事人委托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损害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字号权的在先权利,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天津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100包,20个/包。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证明,该批口罩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商标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万元。

天津市某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12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与投诉方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及宝马、奔驰等8个品牌16个商标363个规格的涉嫌侵权汽车玻璃2368块。投诉方鉴定以上商品为侵权商品,并现场出具了鉴别文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17.85万元。

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委派其员工向贵阳市某土特产商行销售贵州茅台酒共30件。经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批货物中包含15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4.51万元。

天津市某装饰涂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7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面漆18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不配合询问,且市场监管部门于2014年11月对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当事人以95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箱50包,共计500袋,进货价格为1.9元/袋。1月20日至2月2日,当事人指派店内业务员对外销售这批口罩,销售价格为7元/袋。其间,当事人已知晓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声明。经商标权利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商品属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7.55万元。

天津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12月,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会同投诉方打假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共计14瓶,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举报,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商品中有标有Dior、BURBERRY等商标的T恤、上衣、裤子、鞋、腰带,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天津市某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根据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会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的商标维权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其罩棚檐面和办公用房上使用的图形及标识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陈克俭(图片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