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商标法四次修改亮点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商标法,决定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之先河,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1993年第一次修改
  1993年2月22日,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法作了修订,并颁布《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假冒商标罪方面的规定。

2001年第二次修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立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有效保护。禁止恶意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取消商标侵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赋予工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的权力,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增加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2013年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改商标法更加注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此次共作出53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六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三条。一是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扩大商标注册范围,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二是增加在注册和使用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创新回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增加了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定,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格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9年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中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处罚措施。同时,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

□本报记者 李 春



专利法四次修改亮点

  中国的专利事业从1978年起步,和改革开放同步。1984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专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利法,是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1992年第一次修改
  此次修改,旨在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要修改内容: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将发明专利权期限从原来的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从原来的5年加3年续展期改为10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扩大专利复审的范围;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2000年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此次主要修改内容: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等。

2008年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主要修改内容:通过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加强专利权保护以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关系,以期实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立法目标。

2020年第四次修改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旨在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更加突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特别是专利法进行第四次修改,正是我国经济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以修法为契机,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不断完善的专利法,必将带来强大动力,驱动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梦想,破浪前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著作权法三次修改亮点

  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泛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自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实施30年。这30年,共经历了3次修改。

2001年第一次修改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在中美多个政府协定谈判过程中,美方坚决要求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最终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加入互相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我国加速起草、制定著作权法,最终于1990年9月7日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入世贸组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同时也回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幅度较大,亮点很多: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上升入法,首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取消出版权必须十年专有的限制,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设定了法定赔偿数额和诉前禁令等。

2010年第二次修改
  2010年2月26日,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仅修改了“一条半”,即将第四条前半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变成该条的后半句。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规定。

2020年第三次修改
  2010年第二次修法完成后,社会各界关于继续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2011年7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成立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此次修法历时10年,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将摄影作品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一视同仁,不再区别对待。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5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又对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还对法定赔偿的下限(至少500元)作出明确规定,加大侵权者违法成本。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著作权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次修法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必将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