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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盲盒销售法律性质与监管思路的思考(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从玩偶盲盒,到文具盲盒、化妆品盲盒甚至活体宠物盲盒,盲盒商品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出“万物皆可盲盒”的发展态势。本文针对玩偶盲盒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讨盲盒销售的法律性质和盲盒销售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盲盒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下一步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

盲盒销售概况
  盲盒作为一种日本舶来品,在90年代以“集卡”的形式传入中国。近年来,盲盒商品市场经济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2020年,中国盲盒行业市场规模约为32亿元。盲盒行业某头部企业发布的2020年业绩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收入25.13亿元,同比增长49.3%;毛利15.94亿元,同比增长46.2%。
  购买盲盒的消费者不知道玩具盒子里产品的具体款式,只有打开后才知道自己抽到了什么。这种新兴的商品销售模式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让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沉迷其中。数据显示,95后最“烧钱”的爱好中,盲盒手办排在第一,成为盲盒的重要消费用户,占比近4成,其中8.6%的用户可以接受盲盒单价在1000元以上。盲盒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陪伴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但盲盒商品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盲盒销售存在的问题
  盲盒市场日渐扩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商家过度营销,过度宣传所谓的“隐藏款”“限量款”商品,让消费者中套、上瘾;二是虚假宣传,有些消费者买到手的盲盒和宣传内容并不符合;三是质量难以保障,有的盲盒产品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安全性指标,有的是山寨品、二次销售品或者“三无”产品,还有的存在划痕、掉漆、污渍等瑕疵;四是出现质量问题售后难以保障,有的盲盒销售商家“店大欺客”,针对有质量问题的盲盒商品只换不退。
  消费者在购买到有问题的盲盒后应当如何维权,如何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需要深入分析盲盒销售的法律性质以及盲盒销售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盲盒销售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盲盒销售过程中,销售者将标的物盲盒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同时消费者支付相应的价款,盲盒销售应当属于买卖合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盲盒销售的行为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以某标价59元的盲盒手办为例,一般消费者支付59元就可以获得一个盲盒产品,其价值不会和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有太多偏差,一般不会有买到空盒子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也不会有增值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盲盒销售属于买卖合同。
  消费者在购买盲盒的过程中与盲盒经营者达成权利义务关系,盲盒的销售亦属于消费买卖合同。但是,盲盒与一般商品的销售形式不同,消费者在购买盲盒时并不知道盒子里商品的具体款式。盲盒的这一特征使得盲盒销售中的标的物与普通消费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即为“盒子+盒内商品”,盲盒的盒子是确定的,盒子内的产品具体情况是不确定的。但无论盲盒销售形式如何,其本质依然是商品,从事盲盒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定责任。

□红盾信息技术开发中心 王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