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应了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进行了细化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办法确定了“零星小额”的具体标准,为网络交易主体合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零星小额”标准落地并不因具体标准的确定就能一步到位,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探索和创新。
“零星小额”之困
第一,“零星小额”的由来。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何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要求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主体登记,会增加自然人经营成本,不利于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就业、释放经济活力方面的作用。有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从事传统商事经营活动需要登记,为确保公平,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也应当进行登记。电子商务法最终采取了“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表述,意味着登记是一般性义务,不登记是例外。但在豁免的情形中,有观点认为免于登记的范围过窄。于是,电子商务法草案新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零星小额”由此产生。
第二,“零星小额”所带来的影响。由于“零星小额”的界定没有具体标准,许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登记,处于等待观望状态。尽管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电子商务法实施两年多来,以南京为例,利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仅有1266家,以登记为原则的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了巨大挑战。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的义务,但由于“零星小额”没有具体的标准,平台经营者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前已经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无法履行提示义务,对于新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又无法因未办理登记而阻止其入驻平台。
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对于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按照2017年新修订的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但由于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是否属于豁免登记范围,执法人员对此也束手无策,对于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提示义务也无法准确界定。
第三,确立“零星小额”标准。对于“零星小额”的认定,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存有不同意见。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方式,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52次,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区、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但经全面论证、审慎重研究、反复斟酌,办法最终确定了全国统一的、便于操作的“零星小额”的认定标准,即年度经营额10万元以下,经营者在多个平台内从事交易的,合并计算。此外,为了使市场主体登记与行政许可相协调,年度交易额10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经营者,如果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则依然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确保“零星小额”标准落地的几点建议
第一,做好“零星小额”交易经营者认定工作。虽然办法规定了“零星小额”的标准,但如何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认定未登记的网络经营者其年交易额是否超过法定的“零星小额”的标准,仍存在问题。
一是认定时间。“零星小额”是以年交易额作为指标,对于存量的未登记网络经营者,就存在一个往前推算年交易额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从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的近两个年度考量,这样既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又考虑到2020年因疫情可能造成年交易额失真,凡在电子商务法施行前开始经营的网络经营者,以2019年、2020年两个年度的年平均交易额作为认定的标准。经营不足两个年度的以2020年度的年交易额作为认定标准。2021年1月1日以后经营的未登记的网络经营者,包括办法实施后新的未登记的网络经营者,以其本年度交易额10万元为限作为认定标准。
二是认定方式。对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家网店的,由入驻平台认定。对同一经营者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网店的,由经营者向经营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自行申报其入驻的平台及年交易额,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跨地域数据共享获取的平台报送的数据进行归集后比对认定。
三是认定期限。考虑到“零星小额”经营者认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建议在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完成。这样既能保证认定的质量,又能保证平台在7月1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不仅限于“零星小额”等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不受影响。
第二,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不仅明确了“零星小额”的具体标准,还对平台就“零星小额”经营者的管控作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办法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把平台的责任压实,确保办法制定初衷的实现。
一是压实事前审核责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平台在平台内经营者“入门”时即进行审核与登记,并形成登记档案。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法直接获取“零星小额”经营者信息时,对其提交的身份、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压实监测提示责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年交易额超过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全部交易数据,开展动态监测,就能准确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年交易额是否超过规定额度。
三是压实信息报送责任。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平台就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报送时间、报送机关以及报送内容,提出了对超过年交易额10万元的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平台经营者履行对市场主体登记的动态监测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执法活动,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合规。
四是压实信息公示责任。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激励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三,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登记。“零星小额”标准确定之后,能否确保年交易额超过规定额度的经营者如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将成为办法实施的关键。办法第九条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这不仅再次重申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同时明确了登记机关,防止互相扯皮,为需要办理市场的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扫清了障碍。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一是明确登记事项。引导平台不仅要提醒年交易额超过规定额度的经营者办理登记,还要告知经营者在哪里办理、办理的期限、携带哪些材料,不进行登记所要承担的责任。二是提供便利条件。要顺应网络经济的特点,开展网上登记,不见面审批,邮寄执照等方式,为经营者办理提供便利,降低经营者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成本。三是及时变更信息。在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完成时,要提示其按照办法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报送给平台,督促平台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将登记后的信息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的“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删除。
第四,加强对“零星小额”经营者监管执法。办法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0号令的基础上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调整和补充,为网络交易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强对“零星小额”经营者的监管。
一是建立“零星小额”的子库。在平台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基础上,由“零星小额”经营者的经常居住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监管系统中增设“零星小额”经营者模块,做好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归集,根据“零星小额”经营者数量的增减做好日常维护,实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开展“零星小额”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现场检查平台对“零星小额”经营者入驻把关严不严、对平台内经营者有无开展动态监测、对超过“零星小额”标准的经营者有没有履行提醒义务、对提醒拒不办理的有无采取必要措施等。“零星小额”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测,检查“零星小额”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检查发生变更的有无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更新公示。要通过案件查办、行政约谈案例发布等方式,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是构建协作共治格局。强化内部协同,加强网监机构与登记注册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业务条线间的衔接。同时要运用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实现自上而下闭环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实施信用监管。强化区域协同,深化在数据共享、线索协查、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强化政企协作,运用“红盾云桥”等系统,提醒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经营者信息,既有助于掌握需要登记的零星小额经营者的情况,又能及时为其提供登记服务。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仲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