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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相关服务质量有了规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本报讯 (记者 李秋菊)5月18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发布团体标准《眼镜验光配镜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眼镜制配相关服务活动,不断提升眼镜制配服务质量。
  眼镜验配服务者的服务质量水平及行为是决定眼镜验配质量的重要因素,对眼镜佩戴人的视力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教育部会同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制定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严格监管验光配镜行业,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计量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该方案,提出规范验光、配镜、使用等全链条计量活动,规范眼镜片市场,加强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上述标准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公益文化中心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眼镜质量检验与视光学专业委员会共同提出制定,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归口。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标准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眼镜质量检验与视光学专业委员会、湖北省眼镜行业协会等26家单位共同起草。
  标准规定了眼镜验光、配镜和零售经营性业务应当具备的服务要求。标准规定,从事验光的眼镜验配门店须设有独立的验光区,远视力检测应满足视距不少于5米,综合验光和检影验光应在半暗室进行。验光设备至少应包括综合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电脑验光仪、瞳距仪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提供给消费者的检验单应与国家标准相应要求进行对照,应包括镜片的顶焦度、柱镜轴位、光学中心水平、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棱镜度与棱镜基底取向、防紫外和防蓝光等参数。
  在售后服务方面,标准规定应设置企业售后服务电话,指定部门或人员处理售后服务事宜。对消费者信息应进行登记存档或电脑储存,便于售后服务信息跟踪。售出定配眼镜、装成眼镜、镜架、镜片在规定包用期内一律实行”三包”。在原配镜商店验光、配镜如有不适,在两个月内可复验;如光度有误,可换片。
  据介绍,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眼镜制配行业的自我约束,也适用于其他专业组织对眼镜制配服务开展符合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