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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公众留言回复摘编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1.问:TSG ZC001-2009《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是否有效?
答:所述规则已废止。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年5月20日
  2.问:固定式5t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吗?
  答: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依据JB/T9008.1标准中“4.1.1固定式: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界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年5月20日
  3.问:高铁建设工地建设桥墩、架设桥梁使用的塔吊和移动式起重机,高铁建设时临时设立的附属制梁场、料场等使用的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
答:是的。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年5月20日
  4.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由于标准节属于塔式起重机的主要结构受力件,同时92号令已经废止,目前对只生产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定性不确定。生产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答:起重机械许可证针对的均为整机。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年5月17日
  5.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级别分为几级,是否仍为A、B、C级?每一级别允许的型号及参数是什么?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到期后是不是统一换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
  答:请查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年5月12日
  6.问:对于取得国家颁发的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地方监管部门未禁止也未许可的前提下对该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次年地方的监管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无检验检测资质为理由拒绝为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平台信息更新以及更换新的使用登记证,并且不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以及地方监管部门这么认定是否正确?
  答:检验机构跨区域检验需要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验结果需要及时上传监管部门系统。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年5月12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