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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二十二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二○二一年第二十三号〕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1大类食品65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2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抽检详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