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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盲盒销售法律性质与监管思路的思考(下)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盲盒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盲盒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售后维权难,是当前该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有盲盒产品经营者在其天猫旗舰店的商品详情页醒目提示“本店所有盲盒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退款”,其天猫旗舰店客服称,如果购买的商品收到后有质量问题,在售后期内(快递签收后的15天内)可以提供换货或者维修服务。分析这类盲盒的购买提示是否合理以及盲盒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盲盒产品经营者应对盲盒产品质量负责。盲盒的本质是商品,产品质量法第三章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了详细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标识等要求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盲盒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时退货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销售者应该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下的退货义务,因此,当消费者购买的盲盒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要求退货。盲盒的销售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以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消费者权利。
  “所有盲盒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退款”,“出现质量问题15天内换货或者维修”,是在事先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的规定,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免除自己的退货责任,排除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
  盲盒销售的合同标的物为“盒子+盒内商品”,这也是分析盲盒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关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网络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及除外情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无理由退货办法》)第六条、七条分别规定了不适用以及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盲盒还没有拆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就没有产生任何变化,没拆开的盲盒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理由退货办法》中规定的不适用退货的情形。类似某些盲盒经营者关于不退货的规定涉嫌无理由退货办法第三十条“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的情形,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盲盒经营者应当承担诚信经营的责任。诚信经营是盲盒经营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过度营销和虚假宣传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最终也会破坏整个盲盒市场的健康发展,盲盒经营者要合理营销,不能做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监管部门下一步的应对
  在新消费时代促进盲盒市场发展,要厘清商业逻辑和法律逻辑。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盲盒市场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多措并举。
  一是加快研究和推进盲盒市场规范的相关政策,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为盲盒市场的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撑;二是针对盲盒销售中的突出问题,落实盲盒经营者主体责任,通过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方式,规范交易行为;三是针对线上销售的盲盒产品,加强对相关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完善盲盒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则,从源头保障盲盒销售规则合法合理;四是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加强对盲盒的质量、价格、广告、格式合同等监管,针对盲盒市场中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法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五是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地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盲盒隐藏款投放量和抽取概率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六是加强盲盒消费教育和引导,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事先防范风险的能力。

□红盾信息技术开发中心 王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