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07-06
【摘要】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按照约定先行付款给经营者,经营者再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预付凭证(卡或券),然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2020年,受疫情影响,部分预付式经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产生循环消费,出现闭店、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群体性投诉风险逐渐凸显。投诉主要集中在“无法正常营业”“随意变更合同”等领域。调研发现,当前预付式消费监管面临合同违约纠纷多、办卡容易退卡难、经营倒闭追偿难、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难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违约纠纷多。由于预付式消费门槛低、成本小、缺乏监管,相关法律欠健全,消费者先付款,商家后履行义务,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导致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2020年疫情期间,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案不断增加。如消费者办理消费卡后,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设定不平等条款,擅自改变服务场所,减少或改变服务内容,致使很多商家的承诺变成“空头支票”,无法兑现。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318件,与2019年同比增长119.31%,占2020年消费者投诉总量的7.53%。
(二)办卡容易退卡难。一些服务性行业商家以极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办一年卡、两年卡、终身卡等。但实际上部分商家因经营不善闭门谢客,有的携款“蒸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极易引发群体性投诉。2020年11月下旬,玉林市某健身公司倒闭,2020年11月下旬至12月,共引发100名消费者向玉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并要求该公司退回预付款余额或继续提供服务。2020年,玉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涉及预付式消费的318件投诉中,有73%的投诉案件类型为“因商家经营不善或找不到商家,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退回预付卡里的余额”。
(三)经营倒闭追偿难。受疫情影响,一些教育培训企业以各种优惠打折的措施预收学费,但由于经营不善或被相关部门取消办学许可,经营倒闭。这些企业提前收款,并已将款项用于支付房租、老师工资,致使家长在退费问题上面临困难。
(四)法律法规缺失。与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的状况相比,我国相关立法进展缓慢。关于预付式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有第五十三条规定涉及,且内容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仅强调事后救济,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难以有效、全面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目前,根据相关法规与文件,单用途预付卡的主体监管部门是商务部,多用途预付卡的主体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这两个部门没有基层执法力量,消费者遇到问题仍然要找市场监管部门。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尽力找商家调解,如果商家失联或拒绝参与调解,市场监管部门也无能为力。
二、建议
预付式消费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关乎市场公平竞争,也关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维权的热切期待,从宏观着眼,从微观着手,多管齐下破解困境,提振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是社会预期长期稳定的压舱石。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对“预付式消费”监管立法,及早制定预付式消费法、预付式消费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及其对应的执法权与处罚权,以及消费者救济途径。在国家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前,可探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金融机构(银行)与执法部门“两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出台商务、银行、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指导性文件,加强联合执法,确保预付式消费监管有章可循、有效运行。
(二)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商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建立统一的预付式经营主体数据库,对从事预付式消费重点行业及时予以行政提醒,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积极推行预付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消费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凭证;研制并推广使用预付式消费电子台账登记系统,实时监控经营者的发卡行为。
(三)建立银行专业托管制度。建立资金托管制度,经营者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资金托管专户,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卡或券的收入,必须存入托管专户账户,专户资金只用于消费款项的结算以及经营者无法履约时的偿还。
(四)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理性消费观念。建议商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行为的引导,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对企业及预付卡使用情况等细节问题详细了解,签订相关合同并保留消费凭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 胡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