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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07-07

  本报讯 (记者 倪 泰)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8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1999年7月10日由国务院批准,历经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订。相较于过去的版本,《修订征求意见稿》由二十五条增加至三十三条,主要变化包括:新增“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内容,细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提高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细化不予处罚情形等。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规制“大数据杀熟”“通过补贴低价倾销”等三类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该法条明确了相应罚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至第十条细化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并相应提升行政处罚幅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9种价格违法情形,第十六条明确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8种收费违法情形,并规定相应罚则。以上两条是本次专门针对涉企收费问题增加的新规,有助于制止涉企乱收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除了从重处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多收价款的处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等内容。通过明确设置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有助于减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不合理负担,更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公众可登录该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chu@samr. gov.cn,还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