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3
价格是市场的风向标,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今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专门作了规定。
社会公众对新规定怎么看?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前一天,8月1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社围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征集,在北京人才大厦举办专题交流会。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相关负责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代表、高校研究机构专家以及行业组织代表参会,聚焦规章修订背景、地方执法实践、完善法规条款、行业规范自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大家结合实际,客观分析,直面问题,直抒胸臆,交换了意见,促进了思考,对市场监管报社及时设置议题,积极发挥宣法普法贯法的作用充分予以肯定。
相关发言摘要如下——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主任科员郝奎明: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企业等收费罚则,对这块的乱收费我们处罚就有依据了。另外,新业态中出现新的收费问题,比如整治线上教育培训收费,不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处理。小区停车乱收费、医院太平间乱收费,银行与铁路部门发城际铁路储值卡(IC卡)另外收取卡费,这些都面临违法主体性质较难确定、执法职责部门不清晰导致整治相关收费乱象适用法律困难,需要明确。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价格举报中心科长王翀:
第一,应明确界定“销售额”的计算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把罚款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销售额”到底如何界定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是仅计算涉案商品的销售额,还是计算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经营者的总销售额?
第二,应明确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价格歧视”(俗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适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新增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价格歧视的规定及特别罚则,需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规定,侧重于搜索展示页面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而《征求意见稿》规制的侧重点是价格歧视行为。
第三,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亟待明确。实践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常具有连续性、继续性,此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否包括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等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地域管辖情况,需要加以明确,以解决共同管辖权、管辖权推诿问题。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价格监管处吴凤岐:
建议修改《意见稿》中“予以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类似表述;建议第七条中增加对服务领域哄抬物价的处罚措施;建议修改第十一条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建议完善针对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处理方法;建议完善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建议对价格违法行为迹象的定义作进一步细化。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张卫东:
在执法实践中,价格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低价倾销)、第五项关于(价格歧视)两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描述不够详细,对违法所得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补充具体内容及处罚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朱巍:
《意见稿》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围太窄了,建议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主体相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建议明确以“补贴”方式和“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否为同时符合条件;目前出现的多频道网络(MCN)产品形态,如何规制价格违法行为,也需要加以考虑;关于“屡查屡犯”的界定,建议参照其他行政法规或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法细化规定,如连续三个年度被查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
《意见稿》里不少条款非常基础、非常重要,已经注意了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如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平台新业态低价倾销行为,主体有市场支配地位就适用《反垄断法》。如果《反垄断法》已经明确了相关要件,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价格监管却没有相应的条件限制,就可能出现法律机制协调不匹配问题。另外,像《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消费欺诈,《广告法》涉及的虚假广告,与《价格法》涉及的价格欺诈都有性质相似、行为相近的地方,这些法条可以相互比较参照。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
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主体要明确究竟是平台企业,还是平台内经营者,从而明确相应规范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其实未来针对互联网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可能和传统的现场检查不太一样,更多是运用网络监管平台,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分析、在线取证等手段进行“智慧”执法,建议此条款对于互联网领域监管执法检查细化相应的规定。差异化定价行为是否当然违法?给新人、不活跃用户补贴红包算不算正当?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段里能否有优惠和补贴?制定涉及差异化定价的条款要考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法》,已经不再是价格管制,而是要求商品价格公开透明,不存在价格欺诈等,对于差异化定价立规要细化审慎。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副会长朱坚:
处方药主要涉及医保集采,不会突破国家定的价格。非处方药的价格相对自由,非处方药也能做广告宣传,近年来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增长比较快。现在很多药企在向互联网方向发展,一些传统意义上的电商平台,也在积极建设医药板块。网上售药的价格问题,特别是非处方药的销售价格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对这方面法律规制还需要加强。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二级巡视员薛勇:
为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585号令),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总局价监竞争局从2月开始陆续开展了4次立法调研,向国务院38个部委内部征求过意见,召开线上线下各类会议十几次,征求了三轮专家学者意见。今天各位专家、各位同志都从不同方面、不同维度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有些意见我觉得挺好,都是结合修法实际工作需要重视的问题,有些特殊区域、特殊时期的价格执法实践,具体处罚措施是由地方法制部门来定性、定量的,我们会把这些意见带回去认真研究,加以吸收,更好地推动《意见稿》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