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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这些案例与你相关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12-02

编者按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021年11月29日—12月5日是全国第四个“宪法宣传周”,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现将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案例予以摘编并点评,弘扬宪法精神,向广大读者普及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江苏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开始经营人脸识别业务,销售万店掌会员识别分析仪(FR3)及人脸识别服务(FRS)。购买当事人人脸识别服务的客户可对进入店堂或销售楼盘的到访人员进行无差别的人脸抓拍,抓拍所获取的人脸信息数据存储在硬盘服务器内,并可通过“万店掌App”或定制的相关App及网页端对采集的人脸照片信息比对操作,查看精准的客流统计情况,包括进店人数、进店人员男女比例、到店次数分析。当事人客户还可将进店人员标注为店员、熟客、会员等。
  经查,截至2021年3月,当事人共计销售人脸识别服务(FRS)4110点位,服务费金额共计2435772.95元。经核算,FRS成本合计3100453.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将所有人脸识别服务数据删除,云底库照片删除,万店掌App人脸识别模块下架。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前,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万元。
  点评:随着“刷脸”时代的到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社会大众对人脸信息安全的诸多担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强化典型案件查办,起到有效的警示震慑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关于收集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对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确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同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及时拨打12315服务热线维权。

◎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案
  陈某辉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当事人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点评:“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雇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3个主要角色。相关执法部门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应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处理某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生产商天津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特益膳”系列产品3万余罐,立即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彻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总局要求,通过开展现场调查、请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初步确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固体饮料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
  鉴于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3月5日,该局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标签不合格认定以及涉案产品数量等问题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充分论证和调查后,最终查明当事人10款产品(共计24864罐)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均存在利用产品名称、图形、文字、色差、字体、字号等多个信息点重复指向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并且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
  南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8月30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452.57万元的行政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责令企业第一责任人邓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84.62万元。
  点评:我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在我国上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以及标签等事项都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任何生产销售假冒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处罚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用普通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美林郡中医诊所现场检查,发现大量的《产品介绍——宁耳组方》《产品介绍——活肺组方》产品广告宣传资料,该资料中印有“古方古法采药炮制”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中华网健康栏目中发布的《兰州卓远堂中医馆——线上诊疗先驱》一文中,宣传“年就诊量十万余”;在兰州热线资讯栏目发布的《兰州首家开通线上问诊互联网医院——卓远堂中医院》一文中,宣传“特约全国中医药院士、国医大师以及省内外优秀中医专家坐诊”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客服人员以网络咨询方式向患者宣传“保证永不复发,我们使用的是200多年的秘方调理”“在我们这里看诊治愈的十几万患者里,很少有复发的”“平均治愈率在95%以上”“保证永不复发,有着十几万的康复案例”等内容。当事人的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社会公众。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5月11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80万元。
  点评:医疗行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法经营者发布涉及中医药的虚假违法广告,误导社会公众健康观念,影响中医药事业有序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涉及中医药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有效净化中医药广告市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本溪天台峪公益性墓园违规收费案
  2021年6月1日,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对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墓园涉嫌违规收费。
  经查,塔峪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向明山区民政局提出拟建墓园申请,于2014年5月27日经明山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因村委会资金不足,通过招商引资由张某取得墓园开发权并施工建设。2015年10月29日,天台峪公益性墓园取得明山区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辽本明民政字第070068号),张某任负责人。《辽宁省定价目录》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包含“公益性公墓价格”,当事人在销售之前未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定价材料,也未办理相关成本核算及定价流程,截至案发,已销售公益性公墓1154个。
  本溪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1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万元。
  点评:殡葬服务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市场监管部门严惩殡葬服务和销售丧葬用品中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公益性公墓擅自定价等违法行为,不断净化殡葬服务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群众利益。

◎重庆张某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内存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房屋内有规格为50kg的液化气钢瓶30个(其中已完成充装12个)、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钢瓶6个(均为空瓶)、5kg的液化气钢瓶8个(其中已完成充装6个);在该场所一辆货车上发现15kg的液化气钢瓶33个(均已完成充装)。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开始在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从事气瓶充装和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该场所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倒装至15kg/瓶的气瓶中,随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6万元。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5月24日,该局对张某作出没收气瓶77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罚没的气瓶属于“黑气瓶”,无检验记录、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震慑作用。

◎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案
  2021年5月11日,根据相关违法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的58捆热轧带肋钢筋没有出厂合格铭牌。
  经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测量,上述钢筋直径与其钢体标注的规格不符,明显低于钢体标注的直径,或系“瘦身”钢筋。5月17日,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该批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在明知钢筋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出厂检验报告,钢材业务员也无法提供厂家购销合同等材料的情况下,仍以4700元/吨的价格从辽宁省辽阳市一钢材业务员处购进该批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涉案钢筋共88.6吨,全部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待销售。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于热轧带肋钢筋属于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该批不合格钢筋产品货值较大,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其违法行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北京市市场监管局7月5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点评:热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的问题钢筋系俗称的“瘦身”钢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查处问题钢筋,严打不法商户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

◎晋城郭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1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晋城市泽州县王台附近一偏僻仓库存放大量假冒汾酒。执法人员经过三天四夜蹲守,于3月14日晚发现前来送货的当事人,随后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系列汾酒24个品种777箱。经查,当事人购买散酒和包装物,根据酒精度数分装制成成品后用于销售。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126万元。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郭某某生产销售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从不同地方购进原料和包装物,将生产假冒白酒的“小作坊”设在偏僻农村,使用低端散酒分装售卖,仅凭外观难以与正品白酒区分,隐蔽性很强。消费者如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资料来源于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