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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3C认证产品案件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12-08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的相关线索,称苏州市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擅自出厂未经认证的电热毯。
  接到线索,执法人员首先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在CNCA-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里查明电热毯在3C认证范围内。经核实,A公司领取有产品名称为电热褥垫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标示系列、规格、型号有四种,分别为“RK200*180-8X 420W;RK200(190)*150-8X 420W;RK190*120-8X 290;RK147*56-1X 110W 220V~50Hz”,发证日期为2019年09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3日。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8—2008。执法人员调查发现,A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出厂了1条电热褥垫样品至河南省许昌市亭湖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该条电热褥垫产品包装箱标注有“生产商:苏州市吉慕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8—2008”“产品型号:RK180X70—1X”和“出厂日期:20201101”等信息。结合询问笔录、产品照片、证人旁证等证据材料,证实A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出厂的型号为RK180X70—1X的电热褥垫为需经3C认证的产品,而A公司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包含这一产品型号。

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但在如何定性处罚时,办案机构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在出厂涉案产品时所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并无型号为RK180X70—1X的电热褥垫,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应当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A公司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这起案件定性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A公司的行为是“未申请证书扩展”还是“未经认证”。办案人员认为:“未申请证书扩展”与“未经认证”既有区别又存在联系,要分清两者需要对“单元划分原则”有深刻认识。“单元划分原则”是指产品实施认证时依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对不同单元产品进行划分的判断原则,“同一单元”是“未申请证书扩展”与“未经认证”之间的区分标尺。也就是说,依据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不同型号的产品可以相互包含,属于“同一单元”,可以申请证书扩展;不同型号的产品不能相互包含的,不属于“同一单元”,需要分别申请认证。该案的电热褥垫,根据认证机构在电热毯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是:按产品种类、电源方式、额定电压、控制方式、发热元件、防潮类型、功率范围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涉案型号为RK180×70-1X的电热褥垫经调查确定,可以认定该案中RK180X70-1X的电热褥垫为“未申请证书扩展”的产品。

案后思考
  从监管角度出发,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3C认证制度),凡是列入3C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3C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生产企业,监管部门要监管与服务并重,从思想根源上增强生产企业的规范意识与安全观念。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深化对辖区内取得3C证书企业的业务指导,以期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从行政执法角度出发,办理3C认证案件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通过本案查处,办案人员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的违反3C认证“一致性”的问题种类进行归纳,主要有四类。第一类为完全未经认证,即制造商从未取得过任何3C证书或取得其他类别的3C证书,但未能覆盖此类产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产品才属于完全未经认证。第二类为经过认证,但实物标注错误,即产品型号、规格参数实际上与3C证书一致,因印刷铭牌标签时的疏漏,导致实际标注的部分内容与证书不一致。第三类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即经过认证的某类某型号产品,由于一些原因,制造商发生变更,导致型号、规格参数等与原3C证书发生变化。第四类为经过认证后又后续扩展(增加新款),重新设计生产同类产品的新型号,实际情况中还可能会出现混用、误用等问题。办案人员要从政策层面、规则层面和技术层面多维度综合考量,抓住案件重点,提高涉及3C认证的执法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违反3C认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盖广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