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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查处直播带货销售侵权商品案浅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12-08

图一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执法稽查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和店铺经营的方式,涉嫌销售侵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接到举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查看当事人相关直播视频和网络店铺销售记录。6月25日,该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厂家打假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待售商品逐一鉴定,确认带有“图一”和“解放”标识的8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61C/A)和2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为侵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对涉嫌商标侵权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个人手中购进带有“图一”和“解放”标识的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61C/A)25对(50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5对(10个),共支付现金3900元,无进货票据、购货合同,也无法提供该批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凭证。购买上述商标侵权商品后,当事人通过某直播平台对上述商品进行展示宣传和售卖,粉丝通过观看其直播视频或者短视频后,采取预留电话和加微信的方式,购买该批涉嫌侵权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8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61C/ A)42个,销售金额计4410元,未售出部分货值金额882.86元,违法经营额合计5292.8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所列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执法稽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已执行完毕。

本案焦点
  伴随互联网商业的蓬勃发展和兴起,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和零售方式之一,虽然起步较晚,但具有远高于传统实体售假的深远影响和社会危害。本案的查办是机构改革后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第一起以网络直播形式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突破传统商标案件监管领域与常态化执法的局限,尝试采用电子取证方法,对直播售假行为调查取证,有效探索网络直播带货售假案件办理路径,为类似案件查办提供参考视角。同时,该案涉及的商标权利人为我国第一个民族汽车品牌即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的办理有效维护品牌形象,使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品牌企业建立的打假协作机制有效提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反响,为知识产权强市贡献了力量。

案例评析
  案件介入前期,执法人员以游客身份详细查阅当事人直播平台信息及销售记录,并利用“市监保”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平台,对当事人直播信息记录留存。案件介入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移动终端直播平台回放、短视频等信息,确认当事人直播人员、直播地点、销售商品等信息,对直播过程进行现场还原,准确核实网络直播销售的“人、场、货”。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直播平台销售记录和销售账目,最终确认商标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以线上线下协同发力的方法开展案件调查,采取多种方法克服网络取证难、取证规则、取证方法要求高等困难。执法人员还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平台经营资质、宣传情况等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展开同步调查,确认平台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本案最终定性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执法稽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上营销异军突起,网络直播带货广受推崇。尤其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络直播带货迅速发展成为广泛而重要的营销手段,带动消费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如虚假宣传、假冒侵权、以次充好、推广限售品等,都在不知不觉中潜入直播带货中。
  及时发现直播带货中的侵权商品,并予以严厉打击,为百姓创造网络“净土”,已经成为执法部门的新挑战。对此,《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出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网红主播或网红账号重点监督。同时,严打直播售假更需要消费者、品牌企业、直播平台等积极参与,让售假行为,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没有依法尽责的平台经营者,都要严厉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直播售假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办案质量、数量,攻坚克难,多途径提升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近年来陆续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取得明显效果,这是上级从大局出发的考虑。作为执法人员,要多参与、多历练、多办案,以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去除新生领域案件难办的恐惧心理,严厉打击新生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 罗志春 安慧纯 孙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