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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状与优化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12-14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要让人民吃得放心。《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201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提出坚持共治共享的具体要求,包括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距离食品安全真正实现社会共治还有相当长的距离,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社会共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各个主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相辅相成。而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治理模式虽经多次调整,但目前仍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市场和社会为辅。政府相关部门由于决策滞后、信息不完全等问题,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方面还有欠缺,往往是事后补救,这就导致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把责任推给政府部门。其他主体对自己日常在食品安全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不清晰,更谈不上主动去承担,这些都阻碍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建立。
  信息共享供给不足。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离不开信息共享,但是由于相关制度和技术的制约,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供给严重不足。企业出于逐利目的往往只会选择性地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无法有效获得相关信息,只能被动的从手机、电视等渠道侧面了解一些信息,相关媒体报道为了追求点击量,往往以曝光黑幕、揭露行业潜规则等负面新闻为主,非常容易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的过度担忧,引发社会恐慌。
  维权诉求缺乏回应。畅通的维权投诉渠道能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保障作用,能够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目前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往往缺乏有效回应。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优化策略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很多,必须全面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扭转当前食品安全的被动局面。
  创新各方主体协同机制。社会共治的建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作用,形成“小政府、强市场、大社会”的模式。特别是政府需要改变以往“大包大揽”的粗放监管者角色,转换为市场引导者、服务者角色,引导其他主体公平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更新观念、转变角色,强调和重视社会分工,深化基础上的社会力量相互依赖和有机团结;充分认识和发挥社会共治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拓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体的互动参与渠道,健全日常交流机制,充分激发食品安全共治主体相互协作的动力,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推进各方信息交流共享。一方面加大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信息化、智慧化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评估、安全检疫、智慧监管等能力。培训和提高监管人员利用现代化科技、信息手段的能力,实现监管人员的信息共享、即时监管、智能监管。另一方面扩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信息覆盖,逐渐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全流程、全阶段、多主体的覆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情。此外,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围绕信息共享,搭建各个主体参与的协作机制,形成利益联接和风险共担。
  拓宽公众参与治理渠道。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规则规定。不断顺应信息时代发展,同步建立线下投诉与线上投诉,重点在公众中广泛使用的程序软件中设置小程序,使投诉更加简单快捷。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可以针对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鼓励。在司法程序中增加有关食品安全的特殊应急程序,以此鼓励消费者真正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为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发声。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需要明晰多元主体角色、作用、边界以及在此多中心结构下,构建各个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体系,确保政府和市场治理过程中协同一致、合力推进。同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发挥公众参与的热情,才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共治体系的建构与优化,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困境。

□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王 伟 周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