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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点评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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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
  执法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法律适用:价格法第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登记“钱大妈精选商城”小程序,该小程序可以提供商品线上交易服务。小程序提供的商品交易依托钱大妈集团的供应链、线下渠道,共同完成商品交易过程。经查,执法人员发现“钱大妈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商品销量信息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广垦花生油5L/桶”,展示价格信息为“¥89.9¥158”;“德国康巴赫304不锈钢蜂窝炒锅”,展示价格信息为“¥199¥499”。还有多个商品标有划线价,平台未在商品页面标明划线价的含义。经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商品均未以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的划线价,容易让消费者以为是商品原价,划线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对比,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幅度,而最终促成交易。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鲜鱿鱼(盒)”标识有“限时8.7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3.79¥15.85”;商品“进口无籽红提240g±20g”标识有“限时8.5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0.12¥11.9”,上述商品页面均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且未注明折价基准。当事人在商城中上架销售的部分商品展示已销售数量,其中“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显示已售54670件。经查,该商品所显示的销量数据并非真实销量数据,在后台中该销量数据是虚拟销量,而虚拟销量是由真实销量加上固定销量组成的,固定销量可以人为修改。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后台数据,“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的固定销量设置为50895件,该商品真实销量只有3775件。
  当事人对上架商品标注无依据的划线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未注明折价基准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后台设置虚拟销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查明的3个违法行为,是生鲜电商容易触犯的3种违法行为类型。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标注和价格促销中有关价格欺诈和不规范促销行为的认定,并通过查明后台数据信息,揭开了当事人展示虚假销量数据的真实情况。执法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及时作出处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教育。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虚假用户评价案
  办案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
  法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经查,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利用山姆会员商店App线上销售商品,在“我的评价”中,当用户未及时对真实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动评价时,App后台系统会自动默认五星好评,并将默认五星好评自动计算在好评率里展示,存在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指导意义:“默认好评”并非真实用户评价,虚假的好评率数据是对既有消费评价的曲解,并将对潜在消费者形成明显的误导,构成虚假宣传。执法机关查明当事人后台数据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定性处罚,既清楚地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数据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处理意见,又通过案件指导规范电商平台的评价系统,起到“以案释法”的良好示范效应。

◎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执法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
  法律适用:《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3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线索,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开展“打卡全额返”促销活动,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活动规则和兑奖条件(连续打卡365天可全额退款)。后当事人存在增加、变更规则的行为。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单方面修改打卡活动用户协议,增加了不利于用户兑奖的条款。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开始按照擅自修改的协议,设置系统程序审核用户兑奖资格,单方面将用户跨年级学习、跨学段学习、上学期间打卡、上学期间学习等情形认定为虚假提供资料骗取退款,取消用户兑奖资格。
  当事人上述促销活动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修改规则,增设条件,影响用户兑奖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但有奖销售不能滥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规则和禁止的法律红线。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该案的经营者擅自改变兑奖规则,影响兑奖,违背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类案件,有效规制有奖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资料来源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