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1-27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因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既可以委托合法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也可以进行检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合法合规性会受到被抽样单位的质疑。
以福建省一起食品监督抽检报告不合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裁定案件说起。2019年,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仙游县某肠粉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不合格,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仙游县某肠粉店起诉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仙游县某肠粉店败诉。
一审后,仙游县某肠粉店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抽样行为系属行政执法范畴,在具体的委托抽样程序中,应由行政执法人员会同食品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样品。而案涉检验报告检验的样品系由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单独抽取,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被上诉人仅提供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和案涉检验报告,未能提供抽样行为符合有关封存规定的证据材料,即无法保证样品的完好性。此外,针对检验报告上载明的主检人员,无法体现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因此,案涉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019年11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后,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10月,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该院认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稽查及事故调查规定了不同的抽检要求,监督抽检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进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因此,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再审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未能提供抽样行为符合有关封存规定的证据材料,即无法保证样品的完好性,也无法保证案涉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根据案涉检验报告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并依法判决撤销,结论并无不当。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食品监督抽检要严格规范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样时,务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特别是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签订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人员必须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并签字,出示任务委托书,告知来意。
二是抽样现场拍照。抽样人员要对抽样场所、抽样的样品信息进行拍照。
三是抽样样品封存、备样样品封存拍照。抽样人员要对封样和备样的样品进行拍照,以证明抽样样品的完好性。
四是抽样必须购买样品,并留存购物票据。
五是如果涉及到对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如需冷藏、冷冻的样品,必须有样品储存和运输的相关记录。
六是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要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样品到达后的存储情况。
对日常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进行行政处罚时,案卷材料应附有关于食品抽样检验的必要材料,包括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食品抽样委托的检验机构资质及检验人员资质、食品抽样单及抽样检验告知、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以及食品抽样现场封样图片、备样样品图片等。
□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管局 林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