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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台”家具设计销售引纠纷 圣奥二审获赔28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2-28

本报讯(记者 栗世民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获悉,法院针对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诉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迪欧公司)、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迪欧公司从经销商处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开支4.978万元;迪欧公司代理商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圣奥公司是一家集办公家具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用户提供各类木质、金属、塑料、软体家具、医疗家具、校具家具及智能家具的解决方案。该案被告迪欧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销售的企业。

双方的纠纷源于一件名为“接待台”的专利。圣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630529810.6、名称为“接待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权状态为持续有效。2020年3月,圣奥公司以迪欧公司及其经销商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一件名为“接待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29810.6)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迪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判令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迪欧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圣奥公司并不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且本案诉讼前迪欧公司对涉案专利的存在不知晓亦无从知晓,此次侵权事实系公司设计部门的意外设计事故,对被控侵权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辩称,该公司仅为迪欧公司的经销商,通过先向迪欧公司进货,再将货物陈列店内展示,吸引顾客前来询问定制,进而向顾客销售产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其所售卖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为从迪欧公司进货购买所得,具有合法来源,且事先对原告专利权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圣奥公司所提交证据,证明了其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故圣奥公司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迪欧公司在未经圣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但由于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并非迪欧公司的唯一经销商,对于迪欧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销售渠道与销售情况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不知晓亦无实施,故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仅对通过其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迪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迪欧公司和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可以认定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迪欧公司与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两被告对于涉案产品属于现有设计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这起历时两年的“接待台”家具专利侵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有专家指出,国内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之路并不好走。一方面,家具属于传统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技术含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行业的创新设计多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抄袭方仅通过更改部分构件的形状即可避免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由于受知识产权维权取证难、侵权判定复杂、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影响,家具行业少有企业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对于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