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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3-15

案例一:“鲜美牛肉”非法添加被处罚款百万元
  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胡某牛肉加工坊进行检查时,在现场发现已开封的工业亚硝酸钠,并在食品抽样送检中,发现每公斤卤牛肉含14毫克亚硝酸钠,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且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2020年3月16日,胡某被立案调查。
  经查,胡某为增加肉制品色泽,按每50公斤冻牛肉添加3.5公斤食用盐和100克工业亚硝酸钠的比例腌制牛肉,制成白水牛肉(卤牛肉半成品),部分半成品再加工制成卤牛肉。截至案发,胡某累计使用工业亚硝酸钠9.1公斤,加工制作2502.5公斤白水牛肉,货值130130元。胡某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2021年,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30.13万元;没收用以非法生产的牛肉及工业用亚硝酸钠等原材料;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款100元;未按规定备案予以警告;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案例二:食品公司制作豆芽添加6-苄基腺嘌呤遭重罚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抽检并溯源,对达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两次突击检查,现场抽检6个批次豆芽产品及原料,发现其中4个批次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遂对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食品公司在豆芽生产中,将含6-苄基腺嘌呤等化学物质的无根豆芽素分别添加到黄豆、绿豆浸泡桶中,共生产“问题豆芽”3700kg,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2021年5月6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食品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92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5.9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会销保健品虚假宣传被处十倍罚款
  2021年1月26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对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体验室现场正播放“海钰牌氨糖”PPT演示文稿,在电脑桌面文件夹中发现服用“海钰牌氨糖”前后对照效果图等宣传内容,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每天组织开展三场会议或健康讲座,每场会议(讲座)大概有20人参加。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提升销售额,讲座中宣称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缓解疾病等功效,实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及被扣押的保健品;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203.53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6000元。

案例四:绵阳某医美机构虚假宣传被重罚
  绵阳市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展示多幅真人术前术后效果对比的海报,含“某某专利优势、某某光子刀双眼皮、三天拆线、术中0出血”等字样,患者前后形象对比照片框共44个。其微信公众号中含有“绵阳某某医疗整形美容医院,始于世界整形的发源地和风向标——韩国首尔……21年来在北京、上海、台湾及新加坡等设立68家分支机构……国际级连锁医疗美容机构”等宣传内容。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掌握相关证据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医疗公司利用海报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同时将虚假专家以挂图形式在经营场所首要位置进行宣传,并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公司发展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医疗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其存在的减轻处罚裁量情节,并处罚款合计100540元。

案例五:落地窗户不落地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
  南充市西充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宣称卧室窗户均为落地窗,实际建成后主卧室窗户为普通台窗,墙体均抬高30~40公分,交房时仍未告知真实情况。2021年1月至3月,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销售商品房时,采取现场观摩样板房、户型图、房屋模型图及观看视频资料的方式,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房卧室窗户均为落地窗,与实际交付情况不符。西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同时,经该局协调并督促,该公司以代缴物管费、承担改建费用等方式与消费者达成和解。

案例六:游客莫名被“转包”旅行社停业又罚款
  2021年5月,两名消费者在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一家分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三日游”项目时,在无法成团的情况下,未征得消费者书面同意,该分社委托给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委托团费低于被委托公司接待和服务成本,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该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法律法规规定事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就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对旅行社三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分别罚款5000元。

案例七:商贸公司以低价旅游诱惑老人参加会销遭处罚
  2020年12月2日,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每人100元的低价费用组织4辆旅游大巴车搭载一批老年消费者,准备前往外地动物园旅游,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商品推销会。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闻讯前往调查,鉴于该公司无法提供组织旅游活动的合法资质,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当场退还消费者每人100元费用,并于2020年12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赠送鸡蛋面条等方式,招徕173名老年消费者并收取每人100元,组织前往外地动物园旅游并参加商品推销会,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2021年1月28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及其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八:商贸公司刷单造炒作人气被重罚20万元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该公司雇佣“刷手”,通过“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雇请“刷手”在网店下单后,将货款转入公司账号,由公司进行虚假发货,再由“刷手”确认收货。整个流程结束后,公司再向“刷手”退还货款并支付佣金。该公司通过“刷单”方式在电商平台形成营业额共计122万余元,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九:培训机构霸王条款+价格欺诈被处罚
  2021年7月8日,有消费者向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某舞蹈培训公司合同涉嫌存在“霸王条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学员合约》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还存在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该局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开展成人舞蹈培训,在经营场所发现已签订《学员合约》13份,交易金额共计39508元,合同含有“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舞蹈培训公司所有”条款。该公司自成立起一直以“特价”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无法提供原价成交相关证据。
  2021年9月10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合同违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依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08元并处罚款79016元。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148524元。

案例十:美业店非法开展医美业务被处罚
  2021年3月18日,宜宾市江安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称,某美业店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擅自开展医美业务。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永久无痕双眼皮”顾客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惠支付App收付款信息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经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起擅自开展通过针刺入皮肤埋线的方法做双眼皮和开眼角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收入20929元。江安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所得20929元和用于开展非法医美的物品、器械,并处罚款10464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