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3-23
2021年1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产品分类、功效宣传、标签标注、责任主体等方面,对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出完善、更新和补充,更符合化妆品行业当前的监管需要。
新《条例》明确要求,美容美发机构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市场主体承担化妆品经营者责任。在实际经营中,由于美容美发机构与化妆品销售单位,特别是与专营化妆品的经营单位的经营特点不同,给实际监管工作带来新问题,因此引发一些争议。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主要争议谈谈个人观点。
一是化妆品贮存标准认定问题。
监管中发现,一般的美容美发机构并不注重对化妆品的规范贮存,部分经营者将化妆品简单置于楼梯间、杂物房、洗衣间等区域,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化妆品并未标注贮存条件,且《条例》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化妆品标签强制标准(GB5296.3-2008)并未将贮存条件列入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因此给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监管美容美发机构带来一定困难。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查看化妆品标签中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多数标准标注了相关化妆品的贮存条件,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规定条件贮存化妆品,应指导经营者整改。对执行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标准的,还应当认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可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是现场调配使用化妆品问题。
美容美发机构在日常经营中,通常存在将不同的化妆品调配使用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认为,上述情况属于美发场所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有的执法人员则认为此类情况属于美容美发机构在正常服务中对化妆品的合理应用,不应作为违法问题处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第一,目前有部分美容美发机构以“私人定制”“个性调配”等名义,对外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配制化妆品,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对美容美发机构现场应用或者混合多种化妆品用于消费者美容、美发的行为,例如美发机构在氧化染发过程中,根据消费者要求将染发膏混合,配合使用不同剂量的氧化剂将消费者的头发染成与标准染发色卡不同的颜色,应当认定为美容美发机构的合理经营行为。实际上,部分省市也将上述行为纳入美容美发机构的服务内容,其中浙江省发布的地方行业标准《美容美发业服务质量规范及星级评定》(DB33/T 725-2008),要求美发店从业人员“应按消费者要求做目标色,刷色均匀,然后做多彩调浆”。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将美容美发机构现场调配使用化妆品的行为认定为美容美发机构的服务项目更为合理,不宜认定为现场配制化妆品行为。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化妆品科 田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