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3-23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下旬,江西省永新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上舆情监测,发现永新三湾国际学校私自收取2021年秋季高一新生特长生培训费。经现场核实和调查,当事人未经收费登记和公示,也未公示特长生培训费,自立特长生培训费收费项目,擅自向2021年部分高一新生收取不同标准的特长生培训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首先到教育主管部门了解当事人的办学资格和招生情况,复印了由永新县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永新县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方案》;随后到县发改委了解其收费登记情况,提取当事人2021年秋季收费标准。
在永新三湾国际学校调查时,办案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江西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告知表复印件,并通过部分学生家长了解交费及退费情况。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从重处罚。
查办难点
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是民办学校收费是否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015年,江西省发布文件,规定民办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民办学校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2021年5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2021年秋季开学起,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履行征求各方意见、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以及告知等程序。该《通知》同时明确,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因此,民办学校虽然可以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但并不意味可以随心所欲地胡乱定价。江西省永新三湾国际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应受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约束。
教育乱收费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本案的查办,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担当,有力维护了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尹晓芳 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