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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3-30

编者按
  
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恶意抢注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吉祥物、口号、场馆名称和冬奥健儿姓名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依法驳回相关申请1270件。这是该局打击恶意注册的又一重大举措。商标恶意注册不仅侵犯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益,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加以规制。本文分析恶意注册的类型、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对策,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20AFX019)的阶段性成果,敬请关注。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概念及类型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知或应知某标志是他人享有权益的商业标识或在先权利,仍然以不正当手段将其抢先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为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列举了6种非正常申请即恶意注册行为:(1)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2)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3)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4)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6)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危害
  现实中,抢注者在获得商标权后往往高价转让牟利或者以商标侵权为由索取巨额赔偿。商标恶意注册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在商标注册确权原则下,在先注册者可以阻止善意的在先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商标。争议发生后,注册商标权人通常会与在先使用者协商谈判解决纠纷,但其也很可能索要过高价款。在先的善意使用人可能被迫接受注册商标权人远高于普通商业标识市场价值的转让费或许可费要求。商标恶意注册人只是抢先注册并没有实质性投入,甚至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可能被挟持。恶意注册不仅损害在先使用人利益,而且严重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二)增加制度成本
  大量无使用意图者抢注商标,对在后商标使用者的投资安全构成威胁,导致原本有使用意愿的企业申请大量防御性商标以规避风险,形成恶性循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审查工作量相应增加,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驱使的恶意注册带来的后果之一。商标恶意注册浪费稀缺的商标审查和保护资源,导致商标审查效率降低,增加制度成本。

三、商标恶意注册的成因及对策
  (一)恶意注册违法成本过低
  利益驱动是众多恶意注册者趋之若鹜的经济原因,甚至出现抢注商标牟取暴利的灰色产业链。如果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视为民事违法行为,则恶意注册人的经济利益构成其违法收益。考察现行商标法关于恶意注册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均属于商标法的无效条款,而违反这两条禁止性规定最严重的后果仅仅是商标被宣告无效和损失300元的商标注册费,恶意注册的成本何其低廉!笔者认为,在现行商标注册确权制度下,商标法针对恶意注册只是宣告无效,未明确规定恶意注册人应承担的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是导致恶意注册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则缺失
  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时,针对注册在先制度导致的商标抢注现象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在侵权判定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商标注册人主张损害赔偿须提供3年内使用证据等。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又增加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手段前移。但是,上述规定仍不足以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目前存在的立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注册时未明确真诚使用意图要求。恶意注册增加制度成本、降低审查效率,主要就是因为大量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注册环节,如果法律不明确商标使用意图要求,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企业被裹挟在抢注大潮中被迫大量申请无使用意图的商标,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商标注册制度被异化。
  第二,缺乏恶意注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审视民事违法行为,其违法收益包括直接经济收益和潜在的市场交易机会等;违法成本既包括行为人实际支出成本,也包括违法的风险成本如罚款、损害赔偿等。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当违法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一般愿意承担违法风险;当违法成本大于收益时,则行为人会倾向于选择遵守法律。在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时运用经济学原理,最大限度减少违法收益、增加违法成本,可以达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我国商标法未对恶意注册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会让违法行为人“有恃无恐”。例如,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誉为“帝王条款”,但是由于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该原则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歌力思”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以王某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其败诉,虽然遏制了商标抢注人的非法获利企图,但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未有诸如判赔律师费、举证费等任何处罚,结果只是让商标恶意注册人失去了其原本就不享有的东西,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未获得应有的赔偿。笔者认为,商标恶意注册损害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理应受到规制和惩处。因此,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增加商标恶意注册违法成本的有效路径。
  (三)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配套制度不足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立法规则,也需要管理机关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双管齐下共同治理。笔者认为,商标管理机关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完善商标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实现跨区域监管,并制定失信惩戒与信用损害赔偿制度等,以加大商标信用监管力度,推进商标监管规范化。
  在商标注册收费方面,2015年和2017年,商标主管机关两次降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先从800元降为600元,又进一步下调至300元,转让注册商标等规费也相应降低。这一举措虽然促进了创新创业,但也刺激了以商标注册和交易为业的职业投资人,甚至民间资本。他们有组织地进入商标投资领域,一次性注册几百上千乃至上万件商标,注册后便待价而沽。商标注册规费过低,不仅加剧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也导致大量商标囤积。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委员建议提高商标注册规费,可见确定合理的商标注册规费标准,已成为社会关切的热点,需要商标管理机关认真研究。
  为从根本上杜绝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建议进一步修改商标法,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具体包括:
  第一,商标局对疑似恶意注册的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使用意图的证明。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则不予注册。如此一来,立法上能明确授予商标局主动驳回恶意注册商标的职权,从而形成注册前驳回、避免事后纠正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确权效率,减少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
  第二,构建商标恶意注册民事赔偿制度。我国商标法对于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宣示性和禁止性规定,没有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只是驳回恶意注册者的诉讼请求,并未有诸如判决恶意注册者承担律师费、举证费和赔偿责任等处罚。2019年商标法修改时新增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及恶意申请注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恶意诉讼的,由法院依法处罚。但该条规定既未涵盖其他恶意注册人,也未明确法院如何处罚,建议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显然,在民事法律领域施加赔偿责任,是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有效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 王莲峰 余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