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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10个)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1、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案
  请求人冯某是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430342259.5。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19年9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广州利仕佳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免除及自认等规定,结合其他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经综合裁量,2019年11月6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抗辩证据不充分,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穗云知法字〔2019〕18号)。被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3行初11号),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投诉,得知被请求人公司仍在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并要求该公司将涉案产品保存在现场。2021年7月14日,该局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3万元,罚款3.6万元。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增强耐酸性的乳酸菌的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生命大地女神有限公司(瑞典)是名称为“具有增强耐酸性的乳酸菌的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80015449.3。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6月1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上海箐护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商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童年故事罗伊氏乳杆菌益生菌饮液”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被请求人销售行为公证书、DSM17938为特定菌株佐证文件等材料支持其主张。被请求人称,被控侵权产品由美国FOLOTTO医药集团公司购入,具有合法来源,已尽到注意义务。同时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DSM17938与涉案专利的菌株DSM17938不是同一种菌株,DSM17938为美国生产厂家的生产批次编号,并不指向专利权中的罗伊氏乳杆菌DSM17938。被请求人还提交了采购合同、报关单、销售发票以及FOLOTTO医药集团公司的分析证明、原产地证书、自由销售、健康和卫生证明、DSM17938为商品号的说明等材料支持其主张。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公证材料中清晰反映涉案产品外包装等显著位置使用大号字体标识“DSM17938”字样,并在成分说明中标识DSM17938成分名称与含量,以及被请求人提交的分析证明中标注产品所含DSM17938成分名称与含量,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产品中含有名称为DSM17938的特定菌株,而非生产批次编号。同时,请求人提交的DSM17938为特定菌株佐证材料与德国保藏中心DSM标准编号的公知常识,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产品中DSM17938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DSM17938指代同一且唯一的特定菌株。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1年10月8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含氮芳环衍生物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卫材R&D管理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含氮芳环衍生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1819710.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7月19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并展出涉案专利保护的具体化合物仑伐替尼(也称乐伐替尼),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其开发甲磺酸仑伐替尼,拟在国内进行仿制药注册申报,是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从未对外销售过该产品,也无意对该原料药进行销售。原网站内容表述不够清晰,现已删除相关信息。
  经审理,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官方网站展示了涉案产品“甲磺酸仑伐替尼”的中英文名称、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上市剂型、规格、服用方法,其中英文名称、化学名称、结构式均与涉案专利公告文本内容一致,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网站展示“【供应】优势原料药盐酸左旋沙丁胺醇、甲磺酸仑伐替尼”以及“我公司已成功开发出原料药:盐酸左旋沙丁胺醇、甲磺酸仑伐替尼,可批量供应、接受审计,有意来询”等宣传语,具有销售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被请求人行为已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成立。2021年9月1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山东省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家具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咖啡桌”“餐桌”“梳妆台”等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均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其于2021年11月发现被请求人丰宝旭家具商行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请求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家具产品。2021年12月7日,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仅用20天便对12起案件作出行政裁决。在该批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疫情防控影响,青岛市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分别组织当事人采用现场、书面等方式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认定12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12件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2021年12月27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5、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理“洗澡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摩西某某某是名称为“洗澡椅”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30533112.3。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反映被请求人深圳市雅丽兴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经调查,根据相关证据已初步证明被请求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外观专利,执法人员认为先行发布禁令可以阻止涉嫌人的侵权行为。立案当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出全国首份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责令深圳市雅丽兴实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停止在相关平台网店上销售洗澡椅。
  后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在相关平台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洗澡椅,与被控侵权商品同为洗澡椅,属于相同种类商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针对本案委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在部件形状、组合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存在的部分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该差异对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1年7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6、安徽省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730022291.9。涉案专利权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维持并有效。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规定,2021年6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全椒县平安超市等10家商铺销售的“名福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高度相似,两者的瓶盖、瓶肩、瓶体、瓶身曲线的形状及比例基本相同,且两者都是饮料瓶,属于同类产品,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差别。
  经审理,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身形状轮廓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是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1年10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口审当日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销售侵权产品。

7、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包装盒(无烟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宁夏石丰元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外包装盒(无烟煤)”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人,专利号为ZL201230312419.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7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该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是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唯一合作方,专业经营粘结指数测定用标准无烟煤,进入市场后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占据了国内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被请求人金石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成立,仿冒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同类产品,在市场上混淆误导了消费者的认知和判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请求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经审理,银川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的产品包装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对比产品上的图案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公开的图案相近似,对比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2021年10月12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8、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贝尔美容医院)在其美团App店铺首页宣传拥有23件专利,并附有9张图片。经初步核查发现,其中18件专利证书内容信息不真实,于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在其美团店铺“美贝尔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医院”首页上传23件专利证书,宣称其拥有23件专利,其中5件专利证书内容真实,5件专利系当事人伪造,13件专利部分著录事项进行了篡改。2020年8月起在其一楼走廊内陈列6个专利宣传灯箱,灯箱展示的相关专利发明人信息不实;在咨询室和整形医生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等场所也分别存在上述经过伪造变造后的专利证书宣传牌;在介绍工作人员信息的广告板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此外当事人还存在组织工作人员对涉案产品刷单,虚构销售状况的情况。
  当事人伪造、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和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行为,严重扰乱专利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办案机关依据专利法(2008年修正)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共罚款19万元;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和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共罚款11.39万元。综上,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39万元的行政处罚。

9、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智能清洁设备用水箱及智能清洁设备”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北京某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智能清洁设备用水箱及智能清洁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1721278070.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1年5月17日,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某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系列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后双方请求进行行政调解。2021年9月14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局还引导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对该行政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该案件是北京市首次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10、吉林省白城市知识产权局调处“厨余大件垃圾分选系统”专利奖酬纠纷案
  吉林省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厨余大件垃圾分选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011145035.6。请求人李某某,就职于吉林省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上述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奖酬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作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针对该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得到奖励。因未与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请求人应按规定支付发明人李某某奖励和报酬。
  白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经过多次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沟通调解,2021年10月13日,双方在该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是依法发放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应给予的奖励;二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2%的报酬给予发明人;三是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进一步保障了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