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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10个)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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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与江西、湖北、湖南知识产权部门联动查处擅自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系列案
  2004年9月,“马坝油粘米”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广东省原曲江县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广东省原曲江县所辖行政区域。
  2021年4月,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广东、江西、湖北、湖南等地多家企业涉嫌假冒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销售。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情况上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核实,提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协调查证省内外线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商请网络监管部门固定电商平台相关侵权证据,协调开展跨区域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分别于5月31日、6月15日向广州市、佛山市和江西、湖北、湖南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电商平台案件线索23条,涉嫌违规生产市场主体11家。广州、佛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查办辖区内全部案件线索。江西、湖北、湖南等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县(区)移交案件材料,指导案件查办。
  截至2021年底,广东、江西、湖北、湖南等4省6地(市)10县(区)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共立案10起。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产品172袋(箱、包)、包装袋3336个,没收违法所得2.41万元,罚款14.85万元。

2、浙江省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三门青蟹”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3897098号“图一”商标、第8136757号“图二”商标均为三门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青蟹(活)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6年12月20日、2030年10月20日。
  2020年9月18日,浙江省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章某的厢式货车及仓库进行检查,分别查获印有“图三”“图四”标识用于盛放青蟹的礼盒纸箱625个和571个。经查,当事人黄某于2020年7月擅自印制含上述标识的礼盒纸箱5110个,当事人章某从当事人黄某处购进礼盒纸箱5104个,合计9760.4元。当事人章某共售出礼盒纸箱2908个,合计1.19万元。
  2021年4月9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章某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礼盒纸箱1196个、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黄某涉案模具1副,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3、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洪湖莲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31756376号“图五”商标为洪湖市水生蔬菜产业开发研究会在莲藕(加工过的)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27日。
  2020年9月,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武汉市强鑫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加工销售“洪湖莲藕”产品,两次通过武汉某包装公司印制带有与“图五”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签共计36.21万份,其莲藕原料主要从仙桃市某农产品大市场莲藕散户采购,无法提供莲藕的真实来源以及相关原料进货及结算凭证。该产品经加工后通过冷链物流发送至上海某物联网公司在全国各分公司销售。截至2020年10月,共销售加贴“洪湖莲藕”标签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莲藕35.62万份,销售金额277.25万元。
  2021年1月22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77.25万元。

4、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BORDEAUX”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第19564618号“BORDEAUX”商标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集体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21年9月16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十款产品中,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等三款产品标签标注有“BORDEAUX”字样。经查,当事人根据与功爵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生产上述产品,涉案货值3.92万元,因暂未交货,无违法所得。
  2021年12月2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注“BORDEAUX”标识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60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300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468瓶,罚款5万元。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5、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冬奥”(第A000002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1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反映北京卡路里体育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上违规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涉案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D:Keepland)上发布了名为《最强燃脂季,北京CBD户外百人热汗趴|卡路里运动季》的宣传文章,宣传内容包括“燃动夏季助力冬奥”“¥89立即抢票”等内容。该文章是当事人为了7月9日、16日、23日、30日的线下活动有效开展而进行的宣传,活动地址为朝阳区财富金融中心南广场,由当事人分公司“兆丰街店”负责开展,活动为付费活动。当事人开展的4次线下活动共有92人次缴费,单次课程收费89元,违法经营额为818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得到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许可。
  2021年10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

6、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2021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南京纽絮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生命源爱之道旗舰店”中销售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口罩。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至8月从南京健波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波公司)以总价5.785万元共购进奥运口罩15.8万只,以均价0.8元/只售出,至案发,除剩余400只外,其他全部售罄,违法经营额为12.64万元。其中,6万只口罩的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商为金砂商贸(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砂公司),包装内产品合格证上印制的生产商为健波公司及其地址,并加盖其印章,健波公司使用该包装未获得金砂公司授权。当事人的奥运口罩上架后,通过自行刷单和委托他人刷单方式虚构销售信息,以吸引消费者关注,促成更多交易机会。销售网页显示该口罩的防护等级为A级,BFE(细菌过滤效率)大于95%。经查,上述数据无依据,系当事人对防护等级和BFE的虚假陈述。
  2021年10月21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口罩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健波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金砂公司的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销售使用该包装的产品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刷单虚构产品销售状况,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对产品防护等级和BFE效率所作的虚假陈述,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执法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400只,罚款共计24.56万元。其中,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罚款18.96万元。

7、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运”“奥林匹克”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2021年5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皖江晚报》上使用“奥运”“奥林匹克”字样作为宣传广告语,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策划并发布内容有“奥运童XIN中奥同行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主办单位:皖江晚报社中奥·江南云筑全程运营:马鞍山日报社广告中心”的商业广告,并于2021年5月1日至5日合作举办名为“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的亲子活动。当事人皖江晚报社刊登同样内容的商业广告,未参与亲子活动。至案发,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0万元,皖江晚报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2021年11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皖江晚报社罚款1万元。

特殊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8、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二五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
志“图六”(第T2019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
  2021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某电商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主体名称:亳州市醉陶坊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营销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两次从江西省景德镇市购进带有“70”“建国70周年纪念酒”标识的陶瓷酒瓶2020个,其中20个酒瓶上数字“70”中的“0”里带有代表国家形象的五星及天安门元素,其余2000个带有五角星图案;从山东省购进带有“建国70周年纪念酒”“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的包装箱2020个。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和4月30日委托亳州市皖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上述陶瓷酒瓶及包装箱生产白酒2020件,并通过某电商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销售,共销售2009件,赠送客户11件,经营额为12.86万元,获利7332.85元。
  2021年7月26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332.85元,罚款1.47万元。

9、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二号公告,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图七”(第T2021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6月14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广州腾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腾徽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腾徽公司以3元/枚的价格购进纪念章35枚,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至案发时尚无售出。上述纪念章整体造型为“100”图案,正面标有“党徽”“1921”“2021”字样,背面标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
  2021年6月30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相关纪念章35枚,罚款2000元。

10、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八七号公告,对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宸
宸“图八”(第T2020027号)、琮琮“图九”(第T2020028号)、莲莲“图十”(第T2020029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2021年7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投诉线索,对杭州市拱墅区舞房子舞蹈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卡通人偶服装4套。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0月24日和2021年4月15日,通过个人电商平台账户从相关电商平台店铺购进上述卡通人偶服装,并在其电商平台店铺(杭州舞房子演出服装)以及经营场所同时进行出租的经营活动,线上线下违法经营额共计1400元。
  2021年9月16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卡通人偶服装共4套,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