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2021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10个)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图九

图十

图十一

图十二

图十三

图十四

图十五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典型案例共30件,于4月26日向社会发布。本报予以刊登,敬请关注。

1、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线索,反映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伙同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组,对7家公司予以立案并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自2018年起,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文以商标转让费分成等方式,说服亲友先后注册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窖真酒业有限公司、剑芒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鸡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沛县好恰食品有限公司、江苏追梦酒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通过上述公司开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6家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从未使用过名下注册商标。自2019年11月1日至案发,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通过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商标1058件,获准注册504件。注册成功的商标在中细软、鱼爪网、权大师等平台及微信群、QQ群转让牟利,截至案发共转让商标15件,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16件。
  2021年12月28日,办案机关认定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公司作出警告、共计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

2、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华昊”驰名商标案
  第7442473号“华昊”商标是江苏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请示及所附材料,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批复认定使用在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的第7442473号“华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由立案机关予以扩大保护。2020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江苏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在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初步审定的第29639120号“华昊”商标的商标异议案件中,再次认定第744247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决定对第29639120号“华昊”商标不予注册。
  2021年3月8日,华昊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认定其注册在无纺布、过滤布、布等商品上的第6864591号“华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禁止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在缠裹塑料膜商品上擅自使用“华昊”商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已卖出540箱使用“华昊”商标的缠裹塑料膜,尚余库存46箱,涉案金额4.22万元。经初步核实和审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虽然防水包装物与第686459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两者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关联性较强,且第6864591号“华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的行为易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该案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止案件调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和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规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3月25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该案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7442473号商标的异议案件,涉案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援引2020年1月16日的认定记录予以扩大保护,不需要对本案申请商标进行认定,遂书面通知退回。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批转的通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案件调查。当事人对第7442473号“华昊”商标驰名的事实提出了异议,但提供的理由和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其异议,办案机关未予采纳,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华昊”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带有“华昊”标识的缠裹塑料膜外包装的行政处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协和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8902069号“图一”商标、第8902075号“图二”商标是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在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
  2021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督办通知,对百色科健医院进行检查。经查,2011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百色协和医院”的企业名称开展医疗服务。2020年10月27日,百色协和医院变更为“百色科健医院”。变更后,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协和医院”字样制作招牌、宣传板报、门诊病历、住院证等,对外开展医疗服务,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
  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侵权行为。2021年9月13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1639187号“环球影城”商标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RSAL CITY SYUDIOS LLC)在第43类旅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2021年4月7日,“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酒店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名片、入住接待单、测温机器人、健康宝二维码牌,以及酒店运营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在携程、大众点评、飞猪、去哪儿、艺龙等网络平台上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14.9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45026号“STIHL”商标、第9137205号“图三”(颜色组合)商标均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在第7类“链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9月13日、2025年8月13日。
  2021年8月17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从浙江武义发货的一批油链锯涉嫌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排查该批货物集装箱已入场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
  经初步调查,该集装箱货物涉多家所有权人,涉案商品所有权人未确定。执法人员联系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将存放涉案产品的集装箱作异常处理锁于货场。经储运链条相关企业确认,涉案商品所有权人为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日照海关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亚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检查,在集装箱内发现有“STHIL”标识的(油)链锯315盒、630台。该包装盒上突出标注“STHIL”,机体外罩两侧及顶部标注“STHIL”字样,产品主体上部橙色外罩与下部浅灰色外罩的颜色组合,与第9137205号“图三”颜色组合商标组合相同,颜色近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由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预销售给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违法经营额4.91万元。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集装箱内相关货物信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1年9月13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油)链锯630台,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5335343号“图四”、第23460067号“图五”商标是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10月20日、2028年3月20日。
  2021年3月,上述商标注册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当事人湖南高桥大市场露露商行销售侵犯“图四”“图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奶茶产品使用“图六”图文组合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
许昌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共计800件商标为“图六”的产品,共计9.6万元。实际到货903件,退货265件。2021年1月2日至3月18日,当事人以每件144元至15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638件,经营额9.31万元。
  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但是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业23年的食品批发商,与商标注册人同处长沙,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连续两次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未停止宣传及销售行为。当事人属于主观上明知应知,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1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7、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在服装、皮革等商品上注册了“图七”“图八”“图九”等商标,CHANEL LIMITED在首饰盒、钱包等商品上注册了“图十”等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3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权利人投诉,反映当事人江阴市澄北衣之独秀服装店通过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直播平台,擅自销售标有“图七”“图十”等商标的服装和饰品。执法人员提前对当事人网络销售涉案商品的直播活动全程录制,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实地暗查取证固定,主动联系商标注册人出具辨认意见。经查,当事人销售涉及商标品牌25个,涉案商品1640件,涉案经营货值总额2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也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来源。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数额巨大,涉嫌犯罪。2021年4月30日,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此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侦查。

8、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TVT”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07927号“图十一”商标是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第6类闸阀、蝶阀、止回阀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14日。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图十一”商标注册人举报,反映当事人武汉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包的招商兰溪谷消防系统项目中使用的消防阀门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项目现场有150个消防阀门的铭牌上均印有“TVT”标志。商标注册人出具辨认意见,认为上述商品侵犯其“图十一”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项目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30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等注册商标标识案
  “图十二”“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等商标分别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奥迪股份公司、保时捷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康市普烨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图十三”中网标、轮毂盖、尾标1030个,“图十二”轮毂盖、金属标,“图十四”轮毂盖、轮毂盖标、机盖金属标,“PORSCHE”字母标等,共10765个。
  经查,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购得涉案轮毂盖及中网标、金属标、轮毂盖标、字母标、尾标等共计10900个,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内销售上述产品。至被查处时,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标标识135个。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31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
  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麦购休闲广场有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此后,执法人员多次发现麦购休闲广场商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对涉案商户查处的同时,对当事人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进行约谈,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
  办案机关在两次告知后,当事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遂于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主观上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显而易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