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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举报单位查无下落处置的探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5-11

案 情
  2021年11月,举报人向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反映辖区内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并提供网店购买商品的订单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接报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地址所在地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通过住所房东提供的方式也联系不到当事人。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向当事人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送线索移送函,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11月23日,执法人员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随后,举报人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举报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争 议
  就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充分履行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调查职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就明确具有的违法线索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行为初步构成违法,应先予以立案,再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当事人查无下落,应当请求平台所在地协查,根据平台反馈实际经营地址再进一步处理。举报涉及的是网店,现场检查只是举报处理的一部分,不能现场检查没发现当事人就不予立案。另外,可以根据网店销售情况或者网店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以查无下落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此举未尽到检查义务。执法人员立案后,如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调查的再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举报应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没有明确证据就立案显然不现实。举报人认为当事人在网上售卖的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交的涉案产品网上交易界面截图等证据材料仅证实产品标签存在问题,无检验检测结论、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同时,在当事人查无下落的情况下立案,无法明确具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不大,甚至要撤案。

分 析
  笔者认为,举报是否立案,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是要有初步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是属于本部门管辖并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如果属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管辖,需要内部移送,超出法定处罚期限也不再立案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是否穷尽手段初步发现当事人有明确违法事实至关重要。由于网络商品交易自身的特殊性,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网页截图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对举报人提出过高的举证要求。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如根据退货地址、快递承揽地址、网店联系方式、房东提供的联系方式等多种渠道,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或电子档案查找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举报人提供被举报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如果通过现场执法笔录、执法照片、房东证明、租房合同、平台协查函等证据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穷尽执法手段开展调查,仍然无法核实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应不予立案。
  本案市场监管部门尽职尽责,穷尽执法手段,执法所有步骤留有痕迹,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人,并建议举报人向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行政程序合法。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