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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日本株式会社丸嘉苏州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王义忠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BMB0QB2C
住所:(驻在场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幢1175室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驻在期限)自2022年4月24日至******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其他公告
备注:(设立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株式会社丸嘉;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大阪市中央区南新町2-2-5
企业名称:美国新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XYEHM0P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原驻在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0日;现驻在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0日
企业名称:美国化学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P0D0FXU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原驻在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2年4月19日;现驻在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5年4月19日;原驻在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81号华夏大厦1904室;现驻在场所: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6号601室
企业名称:南京佳特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减资公告
备注:南京佳特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5月11日股东会决议,南京佳特利机电工程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1100万元减至10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南京佳特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8日
企业名称:李同华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厦海市监履催〔2022〕25号
李同华(身份证号:412728196807181210):
本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市监处〔2018〕4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柳尚云 联系电话:0592-6894870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企业名称:福建红杉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岚市监稽罚催〔2022〕3号
福建红杉传媒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7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市监处字〔2021〕61号),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仍未按要求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缴纳因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加处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应缴纳人民币40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嘉真、陈巧玲 联系电话:0591-23165033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