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时评 > 

电影票“不退不改”规则该改改了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7-01

  电影城因采取电影票“不退不改”政策,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8000元,电影城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了电影票,却因为各种情况无法按时去看,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发生这种情况后,消费者最好的选择就是“退票”或“改签”。问题是,无论是线上购买还是线下购买,当消费者“退改签”时,往往会被拒绝。影院的理由是,消费者线上购买电影票时已经勾选“不退不换”协议;对于线下购票,则干脆以“系统不允许”直接拒绝。
  各种“不行”俨然“霸王”条款。比如上述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调查发现,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只有同意“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才能线上购票。否则,就买不了。
  电影城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并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正是鉴于这样的事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才对电影城作出了行政处罚,法院也判定电影城的行为违法。
  火车票、机票都能“退改签”,小小的电影票却对消费者说“不”,恐怕是看准了消费者“钱少不值当较真儿”的心理,拿所谓的行业“潜规则”打法律的擦边球。
  其实,早在2019年,深圳市消委会、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就已推出国内首个电影票“退改签”行业自律标准。其中明确,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实行“阶梯式”退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票价30%,24小时以上免收手续费。
  应该说,此次涉及济南电影消费者的维权案件,无论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影城的行政处罚,还是法院在审理的判决,都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上述诉讼的结果,其意义往往大于胜诉本身。“潜规则”大都是长期存在的,“霸王”一方也往往以“一直这样”为托词而理直气壮。但“一直这样”就是对的吗?不单是电影票“不退不改”,凡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潜规则,都该改改了。

□徐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