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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负责人就《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7-08

  7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记者就《规定》制定背景、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欺诈表现形式等问题采访了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负责人。
  问:《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规定》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答:在过去20年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例如,原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此外,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规定》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精简了框架,有利于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将其凝练为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二是增设了新规,有利于更好地与时俱进。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各种新型价格标示和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新问题、新挑战。规章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才能满足执法实践需要。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规定》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等新内容。三是回应了难点,有利于更稳妥地解决问题。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价格欺诈的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滞后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总结完善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使价格欺诈认定更加科学合理。四是明确了责任,有利于更有效地做到过罚相当。《规定》在总结执法经验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对不宜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行为设置豁免条款。同时,明确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问:《规定》确定的明码标价规则、内容及形式是什么?有何特别规定?
  答: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为明码标价规则,对明码标价的内容、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在标价形式方面,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规定》第九条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考虑到不同地区、行业的交易习惯不同,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也不应一概而论。《规定》第五条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更灵活地适应交易实践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
  问:《规定》明确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价格欺诈的除外情形是什么?
  答:《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问:针对经营者在网络上的标价行为,《规定》有哪些新设规定?
  答: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对明码标价的方式和价格欺诈的认定都提出了新要求。《规定》对互联网领域明码标价制度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为此,《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鉴于网络价格欺诈与线下价格欺诈的差异,《规定》第二十条对互联网交易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从事的有别于传统价格欺诈行为也作了规定,如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等等。
  除此以外,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价格促销,侵犯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从事价格欺诈行为的问题,《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予以禁止。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上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倪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