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 > 

通用名词是大家的还是一家的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7-21

  本报讯 (记者 徐小明)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一家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索赔50万元。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商品获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7月13日,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就“猴菇与猴头菇”商标侵权纠纷发布了公开信。公开信指出,这与之前的“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属于典型“滥诉”敲诈行为。“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任何食品企业都有权依法合理使用,“猴姑”指代一种动物,“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关联,不构成商标侵权。协会支持和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将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沟通,最大限度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协会提醒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加强品牌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用信誉打造企业品牌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注册资本10.478亿元,法定代表人刘家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等。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到案由为“侵权行为”的文书187篇。
  企查查App显示,江中食疗共申请注册了40多枚“猴姑”“糇菇”“糇姑”商标,最早的申请于2013年。不过,该公司并未申请“猴头菇”“猴头姑”等商标。其中,“猴姑”等商标涉及多起司法案件。
  有律师表示,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猴头菇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