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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环节添加食药物质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及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8-02

  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往往被作为食材广泛食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餐饮环节添加党参法律适用问题
  原卫生部曾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第一次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包含87种食药物质,2019年新增当归、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6种中药材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通知发布后,目前已有河北、浙江、四川等十余省份陆续开展印发党参、黄芪、杜仲叶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规定在省内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学校食堂)开展以党参、黄芪、杜仲叶为原料,按照传统加工工艺和饮食习惯进行加工的餐饮食品试点经营。2021年12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印发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餐饮单位在含有食药试点物质菜肴菜单中标注试点物质名称、用量、配比和消费禁忌等信息。最终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该9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当前,以上9种物质仍未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现阶段除了试点相关省份外,餐饮环节添加党参、肉苁蓉等9种物质仍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进行查处。
  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鉴于部分中药材在部分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7月9日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清单(第一版)》中,将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免于处罚:1.立即主动停用或限期整改完毕;2.未造成食物中毒等危害后果的;3.餐饮环节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中药材,但未宣称功能主治等相关内容,餐饮服务单位能确保其食用安全性,例如党参等。

添加蛹虫草等新食品原料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蛹虫草及库拉索芦荟凝胶都属于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新食品原料(原称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和食药物质的区别在于前者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蛹虫草,又名北冬虫夏草、北虫草,于2009年3月16日被批准为新资源食品。2014年5月30日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增加了对蛹虫草不适宜人群相关规定: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库拉索芦荟凝胶在原卫生部2008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被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公告中规定了其食用量≤30克/天,不适宜人群包括孕妇、婴幼儿。2009年2月,原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明确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的字样。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现有法律法规对餐饮环节标签标识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现制现售的餐饮环节使用此类食品原料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在使用时应有相关措施,如在菜单上或店内海报等显著位置进行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等食品安全提示,在消费者点餐时也应做相应的提示提醒。对未尽到食品安全信息提示提醒的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以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对于餐饮环节使用标签含不适宜人群及使用限量的预包装新食品原料但未设置不适宜人群等食品安全提示信息的,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处罚。对于使用无标签的有不适宜人群及使用限量的新食品原料未做不适宜人群等提示提醒的,建议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在外卖平台经营此类食品未对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说明的,建议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添加食药物质及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食药物质及有不适宜人群限制的新食品原料在餐饮环节使用时,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餐饮单位菜单及相关宣传海报、网页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徐国权代表在其两会议案《完善食药目录,发展传统药膳》中,曾建议对药膳产品的包装参照《食品安全法》关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制定餐饮环节使用食药物质及新食品原料规范,推进中餐标准化管理,建议在相关菜肴菜单或预制菜标签中标注食药物质及新食品原料名称、用量、配比和不适宜人群等信息,确保餐饮环节食品安全。

□单 兵 蔡春梅 戴惠玲 严 矛 夏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