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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化企业合规管理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8-03

  新时代企业合规管理意义重大,事关法治建设、依法治企和高质量发展。企业合规建设是刑事合规、行政监管合规和企业自我合规“三合一”的全过程合规,要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突出重点,精准把握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有力推动企业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合规管理是当今世界一流企业经过多年实践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对于推动企业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守法诚信、合法经营,强调企业合规管理要跟上现实需要。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组织“一带一路”参与企业合规经营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部将合规管理作为“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国资委、商务部、外交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专门印发合规指导文件或开展合规工作部署。推动企业合规已然成为市场主体的普遍共识和有关部门的有力实践。大型企业应将强化合规管理放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全局来部署,作为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推动。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是切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贸关系复杂多变,主动开展合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我国企业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多变市场环境和复杂监管政策、行稳致远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我国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治本之道。依法合规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依法推进改革,合法经营管理,保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当前,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突出表现为在依法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短板。如何构建企业依法合规管理科学体系,建立和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企业法治建设面临的新课题,也是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的新目标。
  合规经营是企业适应全面开放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是企业健康有序“走出去”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必然要求。以尊重规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践行责任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合规管理,正是符合时代要求和国际潮流,助力企业取得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软实力。企业在合规建设中,不仅要着力解决原有管理体系与新建合规体系兼容、监管整改要求与企业主动作为相结合的问题,还要重视对接国际标准、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衔接、企业合规人才匮乏等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走适应我国新时代要求、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发展之路。依法治企和合规经营是强企之基、兴企之本、健企之策,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企业尤其大型企业要以大智慧推动新时代法律合规建设,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强的根基。

全面正确理解企业合规是做好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上海、广东、浙江一些地方检察院还制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施细则。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扩大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试点范围。也正是这一原因,一些学者将企业合规直接称为刑事合规。笔者认为,这是非常狭隘的观点。
  与刑事合规相比,竞争执法监管、个人信息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管控、税务稽查等专业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监管方为企业合规之本,检察院的合规不起诉只是行政监管失灵之后的重要补充。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对不合规企业的刑事追诉,只能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监管失灵且施以行政处罚还不足以对其行为惩戒时,迫不得已动用的刑罚。
  在诸多行政监管当中,尤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管控等监管任务较重。市场经济越成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的作用越大,则竞争合规监管的地位就越突出,造成反垄断执法部门人员不足和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破解这一矛盾最根本的路径在于企业的自律监管自我合规。由于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行政监管和刑事合规不能面面俱到。如果说刑事合规和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外在动力,那么自律监管自我合规就是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内在性”“自主性”成为自律监管的最大优势。因此,企业合规的重心和基础在于自律监管自我合规,其次在于行政监管。企业涉嫌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往往必须依靠行政执法机关所收集和认定的技术性证据才能予以判定,“专业性”是行政监管的优势所在。由此可见,企业合规至少包括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刑事合规不起诉3个层面。
  就重要性而言,依据马克思主义“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理论的启示,自律监管自我合规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企业自我合规,有利于促进其真正接受政府的外在监管,外在监管亦可以通过促进企业自我合规“借力打力”,使其与自律监管无缝对接,实现监管内在驱动和外在驱动同频共振,形成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格局。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由于数字平台企业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运营与发展的,强大的算法算力形成的技术优势导致平台经营不透明,加大了信息落差。另外,数字平台享有规则制定权并对平台上的经营者行使自治权。两者叠加使得外在监管面临巨大不确定性和高昂的成本,数字化水平高的企业必然对监管的技术性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倒逼监管部门更加重视激发和促进企业自我合规,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是大型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无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对我国企业竞争合规均具有较高期待。就国内市场而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需要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和实现公平竞争。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竞争合规意义非常突出,既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充分的发展空间,又为自身提供了发展压力和动力。二者共同作用,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就国际市场而言,既能降低和避免域外反垄断监管风险,又能鼓励企业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国外不公平对待和维护合法竞争权益,在海外市场公平竞争中提升国家竞争力。
  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旨在鼓励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自我培育公平自由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自律自查制度,提高对反竞争行为的认识,防范反竞争法律风险,促进反垄断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全面实施。应当认识到,《合规指南》的出台正当其时,对培育公平自由的竞争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高效建设与有效运行,具有深远的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
  2021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进一步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指引鼓励引导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公平竞争,积极维权,能有效降低和规避竞争合规风险。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中“合规经营”是这次修法新增内容。
  综上,企业合规建设是刑事合规、行政监管合规和企业自我合规“三合一”的全过程合规,其中刑事合规又以行政监管合规为前提并对行政机关具有技术依赖,而企业自我合规也需要行政监管的正向引导与激励,这就决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全过程合规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企业合规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对法律法规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开展行政执法的经验,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发布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指引或合规指南,为企业建立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和依据。结合近期开展的反垄断执法行动,要求企业及时提交合规整改方案,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积极利用多年积累的市场主体数据和数字技术优势,为刑事合规提供可靠的专业与技术保障。坚持推动制定合规管理标准和激励措施并重、软法硬法并施,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相向而行。
  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增强风险合规意识,按照监管部门的合规指引或合规指南,建立包括商业行为准则、合规组织体系、合规程序、员工手册在内的合规计划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战略决策、生产经营、人事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覆盖。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反垄断合规计划、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计划、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合规计划等,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的自我合规管理;开展常态化的风险评估和识别,以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依据,弥补管理中的疏漏。
  总而言之,政府和企业之间良性互动,政府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形成外在监管和企业自律有机结合,才是企业合规和高质量发展的治本之道。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孙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