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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暗藏侵权式营销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8-05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社交平台出现大批“开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为主题的视频。视频制作者表示,这些行李箱有的是长期滞留在机场、火车站无人领取的;有的是租客因无钱交纳房费,抵押给房主的;还有的是从学校流转出来的学生不要的行李箱。
  在万物皆可盲盒的时代,“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的出现并不让人意外。但需要警惕的是,所谓“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不仅关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很可能关联行李箱所有人的财产权益,以及机场、火车站、房东等相关主体的遗失物保管处置义务或抵押物、留置物处置权。
  诚然,不少旅客由于种种原因将行李箱遗留或丢失在机场、火车站等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遗失物明确了拾得者以及有关部门的返还、通知、招领、妥善保管等义务。也就是说,机场、火车站等发现无人认领的行李箱时,应该积极联系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联系权利人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无人认领的最终归宿是归国家所有。而即便如此,国家也会通过拍卖、销毁等合法程序处置。显然,旅客的“无人认领”行李箱不应该有流出空间,如果流出变成二手交易盲盒,就说明机场、火车站等主体或有关部门未尽到通知、招领、妥善保管等责任。
  至于“租户抵押给房主的行李箱”,只有租户明确表示放弃行李箱的所有权,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东有权处置其遗留在涉租房屋中的物品,房东才能出售租户的行李箱。对于租户抵押或留置给房东的行李箱等物品,房东不能单方随意处置,须走法定程序。房东将租户抵押或留置的行李箱擅自出售给商家进行盲盒式营销,容易产生侵权纠纷。
  更有甚者,有些行李箱其实是商家自行“生产”的,商家故意把行李箱包装成可能藏有不菲价值物品的盲盒。这些营销手段构成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针对“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营销行为,机场、火车站等主体应进一步夯实对遗失物的处置责任,健全处置机制,规范处置行为,维护好权利人的财产等权益。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平台对此类行为整治,针对商家销售缺乏合法来源渠道证明的行李箱、虚假宣传等行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倒逼商家守住法律底线。当然,消费者面对“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营销也应擦亮眼睛,理性消费,谨防为了图便宜落入营销陷阱。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