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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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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黄光桃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黄光桃(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6709120018)

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2021〕107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对你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你至今罚款尚未缴纳。本局对你加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合计80000元。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曾武龙0594-2655220),逾期即视为送达。请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

联系人:曾武龙、林乃婷  联系电话:0594-2655220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企业名称:刘毛兴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刘毛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503153613):

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莆市监处〔2020〕121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对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7413.5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37413.50元。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莆市监催告〔2020〕1219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

联系人:茅开辉、黄锦贵联系电话:0594-2693163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莆市监罚告〔2021〕11689号

付松林(公民身份号码:360124200501033615):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1〕11689号)。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标有“耐克勾形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14双,并处罚款5630元整,上缴国库。因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1〕11689号),请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官金粦、翁一雷  联系电话:0594-2636513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三亭路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