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8-24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决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有关要求作出的,旨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
此次拟修改和废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4个。修改的法规内容分别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废止的是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在规章方面,按照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7件规章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此外,为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4件规章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鉴于总局成立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内容主要为相关工作标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为保持总局规章的协调统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部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专利申请号标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管理,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9月18日,相关公众可以登录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