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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应以尊重消费者意愿为前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9-08

  去理发店消费,被店内的理发师多机位直播,您愿意吗?
  不久前,“女子剪发被4部手机对着直播”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的周女士在剪发时,理发师未经她允许便支起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周女士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对方予以拒绝,还称周女士“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不可否认,当下是短视频直播时代,不少人也逐步适应了进入直播镜头,甚至有些人渴望就此走红。但是,并不是人人都想成为走红网络的“网红”,大部分人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
  从法律角度说,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拒绝配合直播,不想进入直播镜头,是每个人的权利。理发店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对消费者理发过程进行直播,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人人都有隐私权,且都应当受到保护。一句“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可怕的”,直接否定了普通人拥有合法权利的资格,此类言论背后反映出的是部分商家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理念的缺失。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商家、企业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营销宣传,无可厚非,也是大势所趋。但是,直播要有底线和边界,前提条件是要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直播时,应当更加注意保护被直播者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行为都不得违道德、乱法纪。此外,大众也应当树立维权意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网络直播形成监督之力。

□流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