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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夕阳红”要对涉老违法行为打出“组合拳”

——解析一起涉老虚假宣传案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9-21

阅读提示
  
老年人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办一起涉老虚假宣传案时,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打出“组合拳”,严惩违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文化部门移送线索,反映中卫市沙海驼宝展示中心打着“沙坡头一日游,免费送鸡”的幌子,通过旅行社组织老年旅游低价团,利用会销方式销售陶瓷餐具,涉嫌虚假宣传。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约1400平方米,场所入口有300张禧康枸杞馆参观证,场所内有1张世界地图,上面虚线标注当事人产品销往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的各个国家,同时将自己个体工商户的资质标示为中卫市沙海驼宝有限责任公司,营造规模宏大的氛围。
  经查,当事人从景德镇某公司购进陶瓷炒锅、陶瓷筷子、陶瓷汤勺等产品,以每套2000元销售。自2022年4月29日以来,当事人共接待5个以老年人为主的旅游团,在现场推销时宣称陶瓷炒锅、筷子、汤勺等产品具有养生功能,能预防高血压、心脑血管、癌症等疾病。陶瓷餐具内附信息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1周年纪念”“专门为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及驻外使馆生产的专用瓷”“中央机关、国务院以及最高领导机构的生活用瓷”等字样。当事人向老年人宣传陶瓷产品具有防治疾病功能并谎称是国家机关指定产品,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严重误导消费者。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会计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对所销售的商品(陶瓷餐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同时,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该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打着低价旅游的噱头,用会销形式引诱老年人购买其产品,是一起典型的涉老产品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利用老年人爱占小便宜、注重养生的心理,打着“沙坡头一日游,免费送鸡”的幌子,勾结旅行社组团。在现场销售环节,当事人事先安排好“群托”,宣称陶瓷筷子、陶瓷汤勺具有养生功能、能治疗多种疾病,将购进价不足500元的商品以2000元的高价诱骗老年人购买。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调查下,本案难题被一一攻克。
  一是抽丝剥茧寻找关键证据。接到该案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仅有当事人及4名员工在场,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已被公安机关驱散,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宣讲视频和宣传资料,也没有登记参与人员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分组对当事人办公室、讲课场所开展地毯式搜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收集近百份证据材料带回。随后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为逃避打击,现场宣讲都是口头进行,没有相关彩页或视频,当事人拒不承认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以涉案商品为突破口,将涉及宣称养生、虚构国家机关使用的商品说明等材料以证据形式和现场笔录固定下来,同时对存放涉案商品予以查封。
  为取得关键证据,执法人员对调取的证据材料逐一分析甄别,通过外围调查、迂回取证收集关键证据并加以分析,确保所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有效。在不懈努力下,执法人员辗转获得部分参与人员信息,但多名老年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知情。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下,终于有购物的老年人愿意讲出实情。执法人员由此还原整个现场宣传销售的过程,顺利固定当事人虚假宣传的相关证据,为取得关键性证据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多管齐下卸下心理包袱。在此类涉老案件查办过程中,参与活动的大多数老年人最初抱着免费领礼品、不参加活动的心态,殊不知只要贪念一起,就已经掉进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里。受害人往往在案发后并未意识到上当受骗,对执法部门的调查普遍采取回避态度,绝大多数不愿意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导致关键证据获取难。根据执法实践来看,受害人一般有三种心理:第一,这类老年人有退休工资,多是独自生活,参与此类会销、健康讲座高价购买商品上当后,只能自认倒霉,害怕子女知道后被责备。第二,这类老年人担心自身或儿女声誉受损,本能拒绝事件扩散,进而采取回避、推脱和不配合的态度。第三,这类老年人多为独居老人,在情感上较为空虚寂寞,被“洗脑”后产生情感认同,更有甚者有些受害人会帮助不法分子向身边的熟人推荐相关产品,导致受害群体扩大。本案中,执法人员帮助受害老年人卸下心理包袱,让其配合案件调查,案件查办取得进一步突破。
  三是查微释疑明确案件性质。在案件性质认定上,办案人员存在分歧,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虚假宣传,按照以往查办的案例及前期调查取证的情况,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虚假宣传,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海报以及商品包装内的收藏卡、说明书等,均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该法也倾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属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消费者,以老年人居多,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
  随着案件深入调查,经过多部门会商,执法人员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理由为:从本案固定的证据来看,对其他经营者的损害没有体现,商品包装内的收藏卡、说明书属于该商品的一部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界定的广告媒介。综合本案看,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最终达成诱骗消费的目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明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性处理,可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案后思考
  通过查办一系列养老诈骗案件,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老年人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现阶段,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幸福安康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顺应民意、回应关切的有力举措,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应有之义。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主动出击,重拳打击,有力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二是重拳打击涉老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采取组合手段,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等涉老违法行为依法严惩,警示、震慑不法经营者,彰显执法利剑作用。
  三是创新宣传形式务求实效。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针对老年群体的心理特征、生活习惯等创新宣传形式,采取简单通俗、形象生动的群众语言,向老年人开展“接地气”反诈防骗宣传,切实增强老年群体反诈防骗的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 马成宏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