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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法律责任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9-27

【案件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单位选择委托加工食品的方式生产经营食品。这样委托方既可以避免生产厂房与设备的重复性建设,又可以在食品的外包装上加贴自己的注册商标宣传其自主品牌;受托方还可缓解生产资源闲置,提高经济效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效果却不尽其然,频频出现质量问题。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局)收到江苏省苏州市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无锡某科技公司委托定州市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梁溪局决定对该科技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科技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与定州市某蜂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规格为500克/瓶的土蜂蜜。2022年3月2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江都区仙女镇某百货超市销售的上述土蜂蜜进行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定性】
  该案是委托加工食品在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的常见案例,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曾向办案人员反映,对于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被抽检单位,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生产单位也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而作为委托生产单位,该不合格项并不是由其造成的,现在也将面临行政处罚。一个食品抽检不合格,被“一事三罚”,是否合理呢?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在回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时就已明确,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这一条规定中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责任划分。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而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也就意味着一旦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托方必将承担相关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委托生产双方要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
  本案中,无锡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不合格食品委托方,其本身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也没有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相应的监督,所以对于食品抽检不合格,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方在原料购进、生产过程控制、员工操作、出厂检验、成品储存及交付控制等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本案中,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部分动物疾病。近年来在畜牧、水产养殖中被广泛应用,但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的食品中的残留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我国在2002年3月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将呋喃西林列为禁用药品。而涉案的土蜂蜜被检出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很大可能是蜂蜜原料中带入,受委托单位如果在购进原料时没有依法严格把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属理所应当。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被抽检单位,作为食品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以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果该单位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那么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也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当事人无锡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梁溪局对该公司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6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后思考】
  委托加工食品,作为一种可以节约资源、提高食品生产行业经济效益的生产方式,委托生产的双方能够各司其职,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委托方在选定委托对象时,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察,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签订好委托合同后,不能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受托方承担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责任要求,约定好了双方的责任,就当起“甩手掌柜”,对食品的生产过程不闻不问。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食品质量,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点监督,对食品生产全过程严格把控。
  受托方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更不应有突破诚信和道德底线的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通力合作,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增加食品抽检频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苑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