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思考 > 

网购燕窝包装问题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09-28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黄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的“思江燕屋”店铺下单购买进口印尼燕窝,实付款2950元,次日收到货物。
  黄某某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为进口预包装食品,王某某销售“三无”发霉变质食品,依法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当月,黄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退还货款2950元、赔偿2.95万元。
  王某某认为,作为销售者其已尽到进货查验审核义务,不存在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出售的情形。结合黄某某多次上网购买同类商品,以及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对黄某某造成损害的事实情况,王某某认为黄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王某某销售的燕窝从某商行进货,该商行的上家盛某隆公司具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检预核销单等单证。王某某提供的销售页面截图与黄某某提供的截图内容一致。黄某某曾多次上网购买同类商品并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给黄某某货款2950元,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某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8月,法院经审查,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分析思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购食品,因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涉及网店食品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见,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给予十倍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
  1.主体要件。十倍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消费者,赔偿主体是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本案中,黄某某虽曾多次上网购买涉案同类商品并向法院起诉,但并无证据证明其网购涉案燕窝并非用于个人消费,不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故其提出十倍赔偿符合主体要件。王某某作为网店经营者销售涉案燕窝,亦符合食品经营者这一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者而言,其承担十倍赔偿不以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前提,只要存在客观上的生产行为即可。但对食品经营者而言,其承担十倍赔偿应以主观上的“明知”为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作为经营者,其承担十倍赔偿需以“明知”涉案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鉴于王某某在向某商行采购燕窝时已核对商行的供货商盛某隆公司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检预核销单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其不存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不符合主观要件。
  3.客体要件。显而易见,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客体是食品。本案涉及燕窝,系消费者食用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对此各方均无异议。
  4.行为要件。作为承担十倍赔偿的主体,生产者须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营者须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涉案燕窝销售者,属于食品经营者。黄某某主张王某某销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王某某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首页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其进货的涉案燕窝具备合法来源,且产品质量合格,故不符合承担十倍赔偿的行为要件。
  5.除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涉案燕窝作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有相应标签,但实际上标签载明中文内容仅有用法及食法,无生产日期、进货厂家、生产厂家等信息,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属于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赔偿的情形。如前所述,涉案燕窝经合法途径进口且检验检疫合格,网页截图载明拥有进口报送单、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等各项证书,并附有相关单证。在二审庭审调查时,黄某某明确其在购买涉案燕窝时未向商家询问或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标签或进出口报送的材料,且黄某某多次上网购买同类商品并向法院起诉,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标签瑕疵对其造成误导。鉴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燕窝的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以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符合经营者不承担十倍赔偿的除外情形。
  综上,网购燕窝包装问题能否要求十倍赔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是需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同时不符合相关除外情形。对于食品包装问题,须结合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也符合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除外条件,两者结合,判令其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当然,鉴于网购纠纷日益增多,网络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相关食品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食品包装上完整、准确标注相关信息,让消费者购买时能全面了解相关食品信息,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慧敏 王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