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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中缝

本报公告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网站发布,欢迎登录(www.cmrnn.com.cn),点击“企业公告信息办理平台”查询详细内容。(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企业名称:芬兰航空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WD5KH9K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首席代表:黄怡

企业名称:北京众创富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无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遗失公告

备注:  北京众创富帮科择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101082386964)及公章、财务章,声明作废。

企业名称:莆田市城厢区王满云废品回收站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市监处罚〔2021〕3015号

莆田市城厢区王满云废品回收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3X70L60):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电子台秤案,于2022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3015号),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3015号),请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三亭街193号

联系人:刘利洪、官金粦  联系电话:13859895568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企业名称:张小聪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张小聪(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806160072):

本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1718号)。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对你商标侵权及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380元,至今尚未缴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你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40380元,以上共计80760元。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莆市监催告〔2022〕0104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

联系人:黄秉彬、岳雄飞  联系电话:0594-2580566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企业名称:宁波和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宁波和创置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公司违反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电梯运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公告告知你公司上述本局拟对你公司的处罚决定(全文详见http://www.nbjb.gov.cn/art/2022/10/8/art_1229105199_58941016.html;《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为甬北市监罚告〔2022〕56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