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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2、3版,6、7版中缝

本报公告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网站发布,欢迎登录(www.cmrnn.com.cn),点击“企业公告信息办理平台”查询详细内容。(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企业名称:韩国韩美半导体株式会社苏州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NGXA43M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驻在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35号融盛商务中心1幢1812室

企业名称:香港珠江信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X00104416H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驻在期限:2023年8月12日

企业名称:法国维克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0245X2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免去一般代表:马大卫;变更后首席代表:皮埃尔·康达;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8号3号楼6层601室;驻在期限:自2003年1月8日至2042年1月2日

企业名称:宁波广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市监处罚〔2022〕568号

当事人:宁波广麦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674T0L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

法定代表人:汤井栋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本局于2021年6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6月9日,汤井栋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向我局申请成立当事人宁波广麦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照片资料以及编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200735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资料,该《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资料上所记载的房屋位置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经我局核准通过,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成立,登记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经查询,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登记使用的地址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的房产信息为:住房登记情况为0套房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1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在所登记住所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2021年6月16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提取自宁波蛟明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案)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址上的住房登记的具体情况;

(三)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打印件1份、当事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的登记住所的房产证、租房协议打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具体情况;

(四)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址的事实;

(五)2021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汤井栋寄送的《询问调查通知书》以及邮政速递物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井栋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询问通知公告截图和刊发有我局询问通知公告的《中国市场监管报》第618期4版报纸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公告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井栋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2022年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甬北市监罚告〔2022〕1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且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18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缴纳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上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企业名称:宁波丞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6、7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市监处罚〔2022〕560号

当事人:宁波丞旭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637A3H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19>

法定代表人:鲍新建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本局于2021年6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6月3日,鲍新建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向我局申请成立当事人宁波丞旭贸易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照片打印件以及编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20073519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上所记载的房屋位置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经我局核准通过,当事人宁波丞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鲍新建,登记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19>。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的不动产档案信息显示,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址上的住房登记情况为0套房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1年6月16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提取自宁波蛟明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案)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址上的住房登记情况为0套房子的事实;

二、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当事人在该地址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打印件1份、当事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的登记住所的房产证和租房协议打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四、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址的事实;

五、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新建寄送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询问通知公告截图和刊发有我局询问通知公告的《中国市场监管报》第618期4版报纸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公告方式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新建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2022年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北市监罚告〔2022〕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且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18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缴纳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上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