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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6中缝

本报公告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网站发布,欢迎登录(www.cmrnn.com.cn),点击“企业公告信息办理平台”查询详细内容。(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企业名称:香港中国国际救援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彭阳红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C2913A34

住所:(驻在场所)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育才路225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驻在期限)自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2月19日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1月26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其他公告

备注:(设立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国国际救援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库社区育才路225号

企业名称:香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256ER16H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1月26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首席代表:汪璇子

企业名称:宁波市福轩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1月26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调查通知公告

为调查宁波市福轩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相关情况,请张奇、师慧芯于此公告送达后15天内到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庄桥所(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6号楼202室)接受询问调查。

为调查宁波市江北明利美容工作室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相关情况,请禹明利于此公告送达后15天内携带进行除疤操作的产品的相关材料及付费给美团、大众点评的相关依据到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庄桥所(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6号楼202室)接受询问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们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局现公告告知上述3人本局对其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全文详见http://www.nbjb.gov.cn/art/2022/11/21/art_1229105199_58941855.html http://www.nbjb.gov.cn/art/2022/11/21/art_1229105199_58941856.html

http://www.nbjb.gov.cn/art/2022/11/21/art_1229105199_58941854.html

http://www.nbjb.gov.cn/art/2022/11/21/art_1229105199_58941853.html),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4-87582361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企业名称:辽宁九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2年11月26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辽宁九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了临市监 处〔2022〕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4,500,000.00元;3.处罚款1,00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500,000.00元)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临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80068058168168)。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详细内容请登临澧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linli.gov.cn/点击“公告公示”查询)。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采取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